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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46)• 冯连文故意杀人案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5-03-08    分享到

图为姐姐宋金玲



1997年11月12日晚,长岭县公安局太平川分局接到冯连文单位领导于贺生的报案,说冯连文的媳妇宋晓兰(化名)死在家里。当时冯连文和儿子说是在家里的仓房发现了遗体。


宋晓兰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属二级残疾,冯连文幼时患脑膜炎后遗症,是个智障者,属6级残疾。


1997年11月14日,姐姐宋金玲赶到长岭县公安局,说明了冯连文特殊的家庭状况,并依照程序,以大姨姐的身份向公安局申请取保候审。长岭县公安局以“畸型家庭”原因同意取保候审。


1998年6月3日,冯连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拘,6月12日被批捕。


1998年8月25日,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做了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果冯连文智商51,智残6级,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为限制责任能力”。


1998年11月6日,松原市中级法院在长岭法庭审理冯连文一案。法庭上,冯连文一再说:“我媳妇不是我杀的。” 一审法官认为冯连文口供供述帮助妻子自杀,用绳子将宋晓兰勒死的事实,能得到现场勘查、尸检鉴定、物证绳子的佐证,认定冯连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冯连文不服提出上诉。


1999年8月10日,吉林省高法裁定,认为松原市中级法院在1999年3月25日开庭审过程中没有宣读检察院起诉书,程序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1999年9月27日,第三次庭审。宋金玲的爱人也为冯连文辩护,他也相信冯连文是冤枉的。


1999年10月18日,松原市中级法院判冯连文犯故意杀人罪,但鉴于其系限定责任能力人,依法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10年。宋金玲依然不服,再次上诉到吉林省高法。


2000年1月14日,省高法下达终审裁定,维持了松原市中级法院判决。


宋金玲继续申诉,2000年6月13日,她收到了省高法的《驳回申诉通知》。


2005年12月12日,宋金玲再次向省公安厅领导申请,对妹妹宋晓兰的死因鉴定结论重新复查。次日,领导批示:同意省公安厅刑警总队组织专家组复查。


2006年9月12日,应吉林省公安厅要求,公安部组成专家组进行复查。专家组经大量详实工作,形成复查意见:宋晓兰系生前颈部受绳索压迫致机械性窒息,呼吸衰竭死亡。宋晓兰颈部并非勒颈所能形成,属缢颈所致。宋晓兰系因自缢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与1997年11月13日的尸检结果“被他人勒颈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存在本质区别,案件定性发生根本变化。


2007年1月16日,吉林省公安厅建议省政法委协调法院、检察院对此案复核审理。同年3月15日,吉林省高法决定再审。


2007年3月31日,冯连文出狱,他被提前一年零两个月释放。


2007年8月15日,省高法作出再审判决:冯连文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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