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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44)• 师学军李玉卉贪污受贿案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5-03-05    分享到

图为师学军



师学军,新华社河北分社原副社长、总经理,兼分社下属《人物周报》总编辑;李玉卉,原《人物周报》主管经营的副社长。


2002年中秋节前后,李玉卉在办公室被石家庄市裕华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带走。三个月之后,师学军亦身陷囹圄。


此后长达数月的调查中,师李二人被蒙上头套秘密羁押至湖南岳阳、山西阳泉等5地接受审讯。


2003年,裕华区检察院以共同贪污、共同受贿、师学军单独受贿、李玉卉单独受贿对师李二人提起了公诉。


三个月后,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了四宗罪中的两宗:师李二人共同贪污16.97万元,各自获刑10年。此外,李因“受贿”9.9万元被判7年,合并执行15年。被告人决意上诉。


石家庄中院认为裕华区法院一审之“事实不清”,并提出了一系列的质疑,尤其要求原审法院查明16.97万元是否属于应得提成。


除了将李的刑期减少了一年,裕华区法院的第二次审理基本维持了原判。再度上诉,案件再次回到石家庄中院。


2004年夏,石家庄中院的终审维持了它曾质疑过的原判,师李二人第三次被判有罪。


2005年9月,最高检领导批示,要求河北省检察院组成调查组针对师李案中刑讯逼供、违法办案展开调查,李玉卉随后被鉴定为“轻微伤”。


2006-2007年,河北省人大和全国人大分别过问此案。


2007年6月底,时任河北省委书记白克明批示下,要求石家庄市中院复查此案。


2008年河北法院系统加强信访案件工作力度,年底师李案终于迎来了再审。


2009年4月23日,法院最终作出无罪判决,认定“师李”按规定提成创收经营收入乃是正常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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