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张石梭
张石梭,男,漳州云霄县和平乡东方村桃斜自然村农民。
1963年农历五月初一,和平乡桃斜村女子吴达春,在挑粽子回娘家途中遇害,被抛尸于和平乡西安村路旁的公厕。
案发半个多月后,云霄县公安局的警察前往张石梭家中,拘捕了当时27岁、担任村民兵营长的张石梭。
1979年正月十五元宵节当天,在没有出狱释放证明的情况下,警察告知张石梭,他被释放了。他在弟弟的带领下,回到了阔别16年的家中。
2010年初,张石梭与儿子到云霄县公安局反映时,接待他的人说,当年的案卷卷宗都已经找不到,别说他涉嫌杀人,就连要证实他在看守所呆过16年都成问题。
为证明自己曾在看守所内呆过,张石梭找到曾因偷渡(注:当年叫“叛国罪”)与自己一起被关押3年的“牢友”方益平。2010年下半年,方益平多次与张石梭前往云霄县公安局,证明张石梭曾被关押在看守所。8月15日,公安局受理他们要求还回清白、赔偿损失的信访事项。
两个月后,公安局联系张石梭,就信访事项给了回复。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告知单(编号35062210088594)给张石梭的答复是:“你被拘捕、关押16年,是由于当时特殊历史时期法制建设不健全所造成的。经复核,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你有犯罪事实,根据现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认定你有罪。你的诉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0年10月15日,张石梭拿到公安局的“无罪告知单”,并获得20万元的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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