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文崇军
文崇军,原广西灌阳县一中学初中教师。
1989年4月8日,文崇军的学生陆某某与其母亲到新街派出所报案称,由于学校停电,她借用了文崇军的煤油灯,4月5日晚9时许,陆某某到文崇军的房间还灯时,被文崇军搂上床睡了一个晚上,并将她强奸。
1989年4月8日当天,文崇军即被新街派出所传讯。经过审讯后,派出所认定强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让文崇军回到了家中。
1989年7月10日,在外避风的文崇军接到灌阳县公安局协助调查的通知,于是当即赶回家中。立即被羁押在灌阳县看守所。
1989年9月,灌阳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灌阳县人民法院以“有被害人陈述、有证人证言”为依据,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尽管文崇军“拒不供认”,仍被以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文崇军不服一审判决,向原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0年4月10日,原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狱中的文崇军曾向原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1993年7月,由于在狱中表现较好,获得减刑一年的文崇军刑满释放。从此便开始了他漫长的申诉之路。
2005年12月1日,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此案。经广西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复查认为,被害人陆某某多次陈述相互矛盾,并与证人孙某某、王某某的证据相矛盾,无法证实案发当晚陆某某在文崇军家住宿的事实。且根据灌阳县人民医院和原桂林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陆某某外阴无充血、处女膜未见破裂、未检出精斑。因此,文崇军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灌阳县人民法院、原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宣告文崇军无罪。
2006年8月18日,文崇军拿到无罪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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