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路平一家三口
余路平,重庆人,在陕西省韩城做豆瓣酱生意。
2005年3月23日7时许,韩城市金塔公园后门后发现一具女尸,死者叫亢林娜,19岁。随后,距此120米远住在棚户区的余路平一家3口被控制。警方在案发10天后宣布破案,认为余路平和父母3人奸杀了亢林娜。
证据仅仅是余家三口的口供以及死者体内余路平的精液。但是,包括余路平在内的许多人都证明,死者亢林娜是余路平的女朋友,而且死者之前还曾留宿余家。
2005年4月2日,余路平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
2005年4月8日,韩城市召开公开拘留大会,和余路平一起被押往广场示众的还有他的双亲。在余路平被带走当日,他的父母也先后被从家中带走,之后被刑事拘留,并供认共同杀死了亢某。
2005年5月13日,余路平被逮捕。
2006年6月1日,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发出一份“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余治安、张秀芳和余路平犯故意杀人罪。公安部、上海法医鉴定机构,对韩城市公安机关送交的作案工具、衣物、血迹等材料所作出的鉴定结果均是间接证据,不能锁定3被告作案杀人。”
2006年12月8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对余路平一家3口分别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书认为:虽经退回补充侦查,指控被起诉人涉嫌故意杀人的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006年12月8日,渭南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余家3人不起诉。但是韩城市公安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直拖延不放人。
2006年12月21日,在给韩城市公安局看守所交了4000元伙食费后,余治安和妻子张秀芳被无罪释放。
次年2月23日,余家以错误逮捕为由,向韩城市检察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2008年10月9日韩城市检察院做出不予确认决定。
2008年2月14日,余家不服,向渭南市检察院申请复议,渭南市检察院指令复查,韩城市检察院再次作出复查决定书予以维持;随后,渭南市检察院作出确认复查书,维持了韩城市检察院不予确认决定。
2008年10月28日,余家不服,再次向渭南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2009年9月15日,渭南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三申请人在刑事侦查中都有故意作虚伪供述行为……不予赔偿”。余家不服,再次向陕西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
2011年4月6日,戴书建来到陕西省高级法院,领取了一份“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2010>陕赔他字第00001号)。该决定书为2010年12月11日签发,但家属4月初才得到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韩城市检察院赔偿3人23万余元。同时为3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春节前半个月,余路平终于从韩城市检察院领回了23万元的国家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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