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董文栵
董文栵,浙江苍南县灵溪南海棉塑制品厂厂长。
1994年12月14日,董文栵在苍南县灵溪镇学驾驶,遇上了苍南县公安局缉毒科民警林某。当时林某叫他“一起吃饭去”,谁知他一进公安局,就被告之,“因涉嫌参与贩毒团伙”,被捕了。
收审三个月后,董文栵才被第一次提审。1996年7月31日,他再次被提审。董文栵被侦查人员吊打了两天,严刑逼供后,被迫在一份口供上签了字。
1997年5月,温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董文栵和另外5人1992年10月“集资20余万元”,“合伙出境走私海洛因达54块共18900克”,由董文栵贩卖,“共得赃款120多万元”。一审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董文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董文栵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法院。1998年10月浙江省高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温州市中院重审。
2000年4月,温州中院第二次作出判决结果改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董文栵再次表示不服,浙江省高院第二次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
2003年1月25日上午,温州中院对此案第三次开庭审理。董文栵才被宣判无罪当庭释放。
温州中院前两份裁定书上的主要证据只是董和其他人的口供,本案一开始就是一个无任何人证(只有被告人口供)、无任何物证、无相关书证、无鉴定意见的“四无”冤案。


上一篇: 平反录(34)• 谭照华受贿挪用公款案 |
下一篇: 平反录(36)• 余路平强奸杀人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