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谭照华
谭照华,湖南省望城县人,男,汉族,1939年12月生,大学文化,高级经济师。曾任湖南省原物资厅厅长、原南方建材股份公司董事长、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
2001年5月,谭照华的儿子谭敬潇突然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刑拘。同年7月2日,谭照华被湖南省纪委带走,当月25日,湖南省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谭照华立案。
2002年1月8日,长沙市中级法院对谭案一审开庭。谭照华面临着两项指控。其一,受贿。公诉人指控谭照华利用职务便利,将一名为赵祥元的人调入物产集团,赵在2000年春节送5万元到谭家,以示感谢。其二,挪用公款,公诉人指控赵祥元将南方建材的4000万元质押给某证券公司,从而借得200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而此举经谭照华电话同意。
2003年1月28日,谭照华案一审宣判,谭被判有期徒刑11年。谭照华等四人均不服提起上诉。谭照华的代理律师认为,该案存在着严重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且律师在二审期间又提供了12份新证据材料,故七次致函湖南省高院,要求二审开庭审理。
2003年7月23日,湖南省高级法院以书面审理的方式,维持对谭照华的定罪,但量刑从有期徒刑11年改为8年。
2003年12月底,谭照华因多年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获准保外就医,从岳阳监狱转往湖南衡阳治病。
2005年初,因首次申诉被湖南省高院驳回,谭照华踏上进京申冤之路。此后四五年时间,谭频繁往来于北京和湖南之间,进京次数在40次以上。
2005年1月,最高法院调阅了谭提供的材料,认为该案有疑点,决定发回湖南省复查。谭也再次向湖南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申诉中,谭照华特别提到,案卷中缺失他本人的抗辩性证据。
湖南省高级法院审查发现,2001年8月18日的询问笔录确实缺失,遂从检方处找到原件。湖南省高院的一份文件证实:“该份笔录背面有一行文字为:‘17日谈话有不实,为了要出去’,据你说,是你所写。”但该院认为:8月17日的口供笔录与谭的其他供述相一致,“即使你认为17日谈话有不实,也不影响对你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2006年1月22日,谭照华的申诉请求再次被湖南省高院驳回。3月,谭照华又一次来到北京。不久,最高法院将谭案案卷调往北京,启动对该案审查。当年5月,最高法院派出两名法官,专程赴湖南调研谭照华案情况,并听取谭本人意见。
2007年10月11日,最高法院决定,指令湖南省高院对谭照华案进行再审。
2009年9月11日,谭照华案在湖南省高院第一审判庭再审开庭。
2011年1月30日上午9点,湖南省高院宣布:经湖南省高院再审,谭照华“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原湖南省、长沙市两级法院对谭照华的刑事判决,宣告谭照华及其同案人赵祥元、谭敬潇、刘勇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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