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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33)• 裴树唐强奸案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5-02-08    分享到

图为裴树唐


裴树唐,甘肃省武威市文化馆干部。


1986年8月5日下午3时许,裴树唐召集部分文艺骨干,在自己的办公室内研究安排参加9月份职工业余文艺调演的有关事宜。因业余歌手刘慧芳(化名)在练唱时存在吐字归音和气息方法上的错误,会后裴树唐为其单独做业务辅导,下午7时许辅导结束,刘即告辞回家。事隔9天后,刘慧芳在其未婚夫的陪同下,突然以强奸罪对裴树唐进行控告。


1986年8月30日,裴树唐被逮捕。


1986年12月17日,原武威市(今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裴树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不服判决的裴树唐上诉至原武威地区(今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1987年3月20日,武威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裴树唐不服一、二审判决,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1年,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二审判决。


服刑期间,裴树唐依然没有放弃申诉,服刑期满后,不间断地提出申诉。2000年10月下旬,裴树唐突然收到本案原告刘慧芳转交的亲笔忏悔信,追悔自己造成“冤假错案”。此后,裴树唐多次进京申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2009年12月11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武威中院再审。


2010年7月21日上午,该案在武威中院再次不公开开庭审理。


2010年8月31日下午4时许,武威中院再审裁定认为: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裴树唐犯强奸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被害人(刘慧芳,记者注)陈述。原一、二审期间被害人关于裴树唐将其强奸的陈述不真实,故导致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法院撤销了原武威市(现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及原武威地区(现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发回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1年1月26日,凉州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将无罪判决书送达裴树唐家,凉州区人民法院宣判裴树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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