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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25)• 高进发强奸故意杀人案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5-01-31    分享到

图为高进发


高进发,大荔县苏村乡陈村四组村民。1979年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监狱服刑六年后获释回家,2001年在村民选举下当选四组组长。


2002年3月6日,陈村12岁的幼女李某与两名同龄女伴放学后在大门口跳皮筋,晚8时许,李某跑到附近一个小巷口解手,此后就失踪了。次日上午,在该村村北一眼机井内找到了其尸体,后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是被强奸后投入机井的。


2002年3月11日,根据村民举报,高进发被传唤审查。3月22日因涉嫌强奸杀人被刑事拘留,4月3日被批准逮捕。


2002年10月24日,渭南市中院做出判决,判决高进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10月1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高进发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4年4月2日,渭南中院再次判决,强奸、杀害李某案被推翻,强奸、杀害杨某案事实成立。高进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4年9月7日,省高院再次以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5年7月9日,渭南中院判决:高进发无罪。


2005年7月18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抗诉。


省高院在对该案进行审理的过程中,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高院撤回抗诉。省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准许省检察院撤回抗诉,渭南市中院判处高进发无罪释放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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