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资讯 > 平反录 >
 
平反录(24)• 兰永奎、覃俊虎抢劫故意杀人案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5-01-30    分享到

图为兰永奎


1999年2月10日晚,河池市东江中学老师覃俊虎与女友开摩托车途经东棉坳地段时,被两名歹徒用棍打倒,身中30多刀。歹徒抢走了他身上的100多元钱及一台BP机,并把他推下路边的斜坡。经医院全力抢救,覃俊虎脱险,被法医鉴定为重伤。


案发后,警方接到线索:案发当晚,原河池市东江镇的兰永奎和覃俊虎曾在案发地附近出现过,有重大作案嫌疑,便于2月26日、27日先后将他们传讯到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办公室。


1999年2月28日、3月1日,先后对两人办理了刑事拘留手续,但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将他们送看守所羁押。


1999年12月29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覃俊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兰永奎无期徒刑。覃俊虎不服,提出上诉。


2000年12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制造本案的凶手牙韩胜在案发后不久,因为盗窃被捕。


2000年8月,牙韩胜盗窃刑满释放,但“东棉坳血案”一直压在他的身上。他决定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很快覃剑也被抓捕归案。


在服刑期间,覃俊虎又提出申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于2002年10月开始审查,于同年12月12日作出再审决定。


2003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严格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


2003年6月,法院开庭重审“东棉坳血案”,宣判覃俊虎、兰永奎无罪。


2003年7月,法院以抢劫和杀人罪判处牙韩胜有期徒刑12年,覃剑有期徒刑11年。


2003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赔偿兰永奎和覃俊虎78425.80元和97798.32元。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平反录(23)• 陈世江故意杀人案
下一篇: 平反录(25)• 高进发强奸故意杀人案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