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胥敬祥
胥敬祥,男,河南鹿邑县杨湖口乡闫胥庄农民。
1991年春节过后,周口鹿邑县杨湖口乡接连发生十几起抢劫案。
1992年2月,杨湖口乡小桥村村民卫国良和阎胥庄村的胥敬祥一起喝酒时,发现胥敬祥脱掉外衣后露出了一件绿色的毛背心,他认出这件毛背心是自己的妻妹编织的,而其妻妹正是这十几起抢劫案的被害人之一。
1992年4月1日,胥敬祥被刑事拘留。
1992年4月13日,胥敬祥被鹿邑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了解,胥敬祥被捕后,案件移交到鹿邑县公安局预审股审理。承办此案的二级警督李传贵详细审阅胥敬祥案卷后,发现不少疑点。他随即向上级领导反映,认为胥敬祥犯罪事实不能得到证实,案件暂时无法移送起诉。
1993年7月,李传贵被举报故意抽调胥敬祥的材料、藏匿犯罪证据。
同年11月,李传贵被以涉嫌徇私舞弊罪提起公诉。鹿邑县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检察院对李传贵的指控没有事实根据,宣判无罪,鹿邑县检察院随即提起抗诉。1995年8月28日,周口中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1997年11月10日,李传贵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被移交到河南省检察院,河南省检察院在认真审查了李传贵案件的全部卷宗后,又把涉及胥敬祥案件的卷宗一起调来,最后认定李传贵不构成犯罪,而且认定胥敬祥没有上诉的抢劫案也存在重大问题。
胥敬祥涉嫌抢劫罪一案还是移送到了该县检察院。鹿邑县检察院、河南省检察院周口分院(现周口市检察院)曾经7次退回补充侦查。4年多后,鹿邑县检察院对胥敬祥提起了公诉。
1997年3月7日,鹿邑县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和盗窃罪,判处胥敬祥有期徒刑16年。
2003年3月25日周口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2005年1月10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下达终审裁定书,撤销一、二审法院对胥敬祥的有罪判决,以“胥敬祥犯抢劫罪、盗窃罪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鹿邑县法院重新审理。
2005年3月15日,胥敬祥被无罪释放。
同年6月21日,胥敬祥以错捕错判为由,向周口市中级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周口市中级法院、鹿邑县法院、鹿邑县检察院共同赔偿。
由于周口市中级法院逾期没有作出赔偿决定,胥敬祥依法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赔偿其因错捕错判被羁押的赔偿金301915.90元(按2004年标准)、精神抚慰金13万元、被羁押造成疾病需要治疗费13万元。
胥敬祥分别从周口市中级法院、鹿邑县法院、鹿邑县检察院3家义务赔偿机关领取了总计529936.68元元的国家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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