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王俊超
王俊超,河南省禹州市花石乡蜂王湾村村民。
1999年6月15日凌晨,河南省禹州市花石乡蜂王湾村村民王天欣家发生了奸淫幼女案。因为被奸淫的幼女一句含糊其辞的话,幼女的堂叔王俊超被公安民警带到了花石派出所。
1999年11月24日,禹州市人民法院还是以奸淫幼女罪,判处王俊超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03年12月18日,郑州监狱法律援助中心到禹州市法院查阅案卷,到花石乡派出所查阅有关材料,并到花石乡、文殊乡等地走访。在走访调查过程中,两位律师意外发现一个重要线索,与王俊超同村的男青年王雪山因犯强奸幼女负案在逃,正在网上通缉。经查王雪山的犯罪手段、选择环境、侵害对象与王俊超案极为相似。
2004年1月29日,郑州监狱法律援助中心的两位律师以郑州监狱的名义,向禹州市法院寄出了申诉材料,提请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申请被驳回。
2004年11月29日,两位律师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俊超奸淫幼女案再次提起申诉。
此时,法律援助中心两位律师得知,曾因犯强奸幼女畏罪潜逃的王雪山被新密市警方缉拿归案,被禹州市法院判处6年有期徒刑,于2004年8月5日被送往郑州监狱服刑。
2005年5月2日,监狱方面提审了王雪山。
2005年5月8日上午,在郑州监狱副监狱长詹贵超的安排下,张军杰、申改红律师和二监区刑罚执行干事范永毅再次提审王雪山,固定证据。下午狱侦科提审王雪山。
2005年5月8日,郑州监狱决定成立“王俊超冤案处理领导小组”。
2005年5月25日,禹州市法院作出《再审立案决定书》。
2005年7月1日,王俊超向禹州市法院和许昌市中级法院递交了《再审管辖异议书》,称禹州法院作为本案的终审法院,曾于2004年7月22日以[2004]禹刑监通字第2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本人的申诉,根据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禹州法院对此案已无管辖权,应由其上级法院,即许昌市中级法院再审此案。
2005年7月18日,许昌市中级法院以电话的形式通知:“异议不成立。”
2005年8月30日下午5时许,河南省禹州市法院正式宣告王俊超无罪,随即当庭释放,并在一年后与王俊超达成14.4万元的国家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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