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张从明
张从明,男,河南省潢川县农民。
1997年3月8日,河南省潢川县某储蓄所钱箱被撬开,被抢走人民币四万元,工作人员孟某身亡。
按照警方的说法,张从明之所以成了嫌疑犯,原因在于,张家刚好距离该储蓄所不过500米左右;刚好案发当天他回县,次日又突然回郑;他跟受害人殷某认识,而储蓄所门窗俱未损坏,明显属于熟人作案。
抓获张从明当天,办案民警从张从明身上搜出赃款1445元;十六天后也就是3月28日,民警从赃款中“找出”了一张带血的百元钞票。经鉴定,血迹与死者殷某相吻合。于是,警方认定,张从明有预谋地提前从郑州返回,“利用在家上厕所的时间作案”。
1997年4月,张从明被正式逮捕。
1997年8月15日,张涉嫌抢劫、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
1997年9月1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张从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8年初,省高院发回重审。
1998年7月,信阳中院再判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8年12月,省高院又发回重审。
1999年6月,信阳中院改判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省高院又一次发回重审。
2001年,信阳中院将此案移交潢川县法院,县法院判张有期徒刑15年。
张从明继续上诉。2002年11月28日,信阳中院正式宣判张从明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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