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左为徐东辰父亲,右为徐东辰
徐东辰,男,河北邢台市隆尧县农民。
1998年6 月 10 日,邢台市隆尧县霍庄村的一个村民南麦地里发现一具麦子覆盖的尸体。死者是本村的少妇沙某。
1998 年 9 月 16 日夜,徐东辰突然被警方带到隆尧县公安局刑警队。原因是徐东辰的血型是 A 型,能和沙某阴道里残留物的血型对得上。后来公安又做了 DNA 鉴定,结论是“不排除沙某阴道擦拭纱布和卫生纸上的精斑是徐东辰所留。”
两天两夜后,精神恍惚的徐东辰承认了与沙某生前有两性关系。又过了三天四夜, 1998 年 9 月 21 日,他终于招认: 1998 年春,两人勾搭成奸,因担心沙某嘴不严,将两人的奸情败露,在 6 月 9 日晚 9 时左右,约沙某到待收割的麦地里调情。发生关系后,用双手掐住沙某的脖子,见沙不动后,怕沙不死,又回家取来两把镰刀,将沙某的脖子割裂,然后拔下些麦子盖在沙某尸体上逃离现场。
1999 年 8 月 14 日,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邢台中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辩护人提交的徐东辰没有作案时间的证人证言没有被法庭采信。
1999 年 12 月 9 日,邢台中院做出判决,以被告人徐东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一次性赔偿死者丈夫经济损失 5000 元。
徐东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审理了此案,认为有的事实尚不清楚,于 2000 年 6 月 9 日做出( 2000 )冀刑一终审第 413 号刑事裁定书,发回邢台中院重审。
2000 年 12 月 7 日,邢台中院再次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徐东辰再次上诉,河北省高院也再次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2001 年 3 月 8 日,再次裁定:原判决认定徐东辰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楚,再次撤销邢台中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邢台中院于 2001 年 9 月 4 日,又“执著”地判处徐东辰死刑,不过略有改动,改为缓期二年执行。仍附带民事赔偿 5000 元。
徐东辰第三次不服上诉,省高院第三次撤销邢台市中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2003 年 7 月 12 日,第四次审理之后,邢台中院做出( 2003 )邢刑初字第 63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徐东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服判决的徐东辰再次提起上诉。
2005 年 7 月 11 日,省高院在隆尧县开庭审理了该案。
2005 年 12 月 14 日,河北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判决认定徐东辰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上诉人徐东辰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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