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左为张辉、右为张高平
张高平,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安徽省歙县徽城镇七川村。张辉,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歙县徽城镇七川村
2003年5月18日,张高平、张辉叔侄俩从老家安徽歙县开车前往上海,途中带上了女同乡王某去杭州,次日,王某被发现死于野外,下身赤裸。
2003年5月23日因涉嫌强奸案,张高平及其侄子张辉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杭州市检察院批准被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04年2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张辉、张高平犯强奸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在服刑期间,张高平一直为自己的案子申诉。
2011年,在朱明勇和新疆石河子市检察院监所科一位检察官的共同努力下,浙江省政法委复查该案,浙江高院立案重审。
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调阅案卷、查看审讯录像,调查核实有关证据。
2012年7月,复查合议庭专程前往该案被害人安徽老家进行调查,8月前往新疆库尔勒监狱、石河子监狱分别提审了张辉、张高平,并于2013年1月前往新疆将张辉、张高平换押回杭州。
2013年2月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决定进行再审。新的证据来自该案被害人身上提取的混合DNA,经过物证鉴定,该混合DNA与张辉、张高平均不符合,而与2005年即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勾海峰高度吻合。
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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