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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6)• 孙万刚故意杀人案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5-01-12    分享到

图为孙万刚



孙万刚,男,1975年11月4日生,汉族,巧家县新华人,云南财贸学院学生,被害人陈兴会的男友。


1996年1月3日下午6点30分左右,公安局接到一名中学生的电话报警,称在巧家县丝厂附近发现一具女尸。经查,死者陈兴会,女,22岁,汉族,巧家县大寨乡人,云南财贸学院会计专业二年级学生。巧家县公安局组织进行侦查后认定系他杀。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发现陈兴会的男友孙万刚有重大嫌疑。


1996年4月24日,孙万刚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1996年8月5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昭通地区分院依法向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6年9月20日,云南省昭通地区(现昭通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孙万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孙万刚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1997年9月1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以孙万刚杀死陈兴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1998年5月9日,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判决被告人孙万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万刚仍不服判决,继续上诉。


1998年11月1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了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判决被告人孙万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生效后,孙万刚被送到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孙万刚及家人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不断申诉。


2002年6月30日,巧家县公安局抓获一个抢劫、强奸、杀人犯罪团伙,首犯李茂富身系数桩命案。孙万刚认为陈兴会很有可能是李茂富杀的,后将申诉材料寄给有关部门。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立即赴巧家县展开调查。然而证据显示,李茂富不是杀害陈兴会的真凶。但在对孙万刚一案的复查中,两院都发现,此案确实存在诸多疑点,有错判的可能。


2003年9月18日,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孙万刚案启动再审程序,并移送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


2003年9月28日,省高级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孙万刚案,并于2004年1月15日再审。


2004年2月10日下午3点,云南省高院三位法官在监狱宣布:孙万刚无罪,予以释放。


2004年5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赔偿决定书》。10月22日15时,孙万刚来到云南省高院财务处领到了现金支票,共获得165608.73元人民币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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