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本案“被害人”石小荣
滕兴善,男,湖南麻阳县高村镇马兰村的农民。1987年,因“杀人碎尸”,被列为犯罪嫌疑人;1988年10月26日,滕兴善被检察机关起诉;同年12月13日,滕兴善一审被判处死刑。
1987年4月下旬,湖南麻阳县锦江河中发现被肢解的女尸。
同年3月底,贵州籍女子石小荣在麻阳被人拐卖到山东。
警方通过失踪人员排查、血型鉴定等手段(当时未有DNA检测),认定1987年3月在麻阳一旅社打工时失踪的石小荣为该案“被害人”。
1987年12月6日,麻阳县马兰村农民、屠夫滕兴善被警方收审。
1988年9月2日滕兴善被逮捕;同年10月26日,滕被提起公诉;同年12月13日,怀化地区(现改为怀化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滕死刑,滕不服,随即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989年1月19日,湖南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1989年1月28日上午,滕兴善在麻阳被执行枪决
1993年年中,“被害人”石小荣突然回到了贵州老家。
2005年,滕兴善的家人偶然得知此案的被害人依然活着,于是正式向湖南省高院提出申诉,请求“宣判滕兴善无罪,并恢复名誉”。湖南省高院于2005年7月成立专案组,9月,当年涉案人员已被隔离审查。
2006年1月1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滕兴善故意杀人案做出再审判决,滕兴善被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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