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是一个追求确定性的过程。刑事司法关系公民的生杀予夺,更是不允许带有撞运的性质。公民即使由于偶然被卷入到司法之中,他也应当可以坚信,他不是来到了一个赌场。因此,不仅不能对疑案进行赌博式的定罪,在有罪判决作出之后,也不能依赖于偶然因素来决定是否纠错。
▍文 车浩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真正可怕的错案,是那种即便从办案当时的司法认知水平来看,也存有很多疑点的案件。对存疑案件的有罪裁判,不仅押上被告人的命运,也赌上了办案人员的前途。故而,我们应牢牢守住疑罪从无的底线。
疑难冤错案件,四者常被并举论述,其实颇有差异。在我看来,所谓疑案,是指定案的事实和证据存在疑点。所谓难案,则是指法律解释和适用存在难点。广义的错案,包括所有实体处理和程序适用上存在错误的案件。其中有些错案,定罪当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只是后来由于技术进步或出现新证据,推翻了当初的结论。还有一些错案,本来就属于疑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仍然被定罪,后来真凶落网或者被害人“复活”,才发现抓错了或杀错了,这是典型的冤案。
前一类错案,处在司法活动的容忍范围之内。司法是一门特殊的行当,法官握有普通人不具备的专业技能,但他仍然是人不是神,不可能跨越理性和时代的局限。人们可以赞叹那些法官传奇,他们具有超出时代的远见卓识和近乎先知的洞察力,但很难以此作为一般性的行业标准,来谴责那些根据充分证据却得出(在事后被确认为)错误结论的法官。
真正可怕的是后一种错案,也就是所谓的冤案。一些冤案的定罪材料,往往是从当时的司法认知水平来看,也存在很多明显的疑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变成了遮蔽这些疑点的表面文章。疑案之所以变成冤案,是因为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和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从一开始就没有被认真地对待。不夸张地说,存疑案件在被定罪之初,就已经埋下了冤错案件的伏笔。疑案中的被告人,究竟是凶手还是无辜者,这完全是概率高低的猜测。可悲的是,那些“勇敢”地押宝在有罪一边的办案人员,在猜错的情况下,不仅将无辜者推入深渊,自己也要付出惨重的代价。佘祥林案办案警察自杀,赵作海案主审法官被停职,张氏叔侄案中的女神探被口诛笔伐,这一幕幕让人慨叹:对存疑案件做有罪裁判,真是一场豪赌,押上的除了被告人的命运,还有办案人员的身家前途。
问题是,要等到什么时候,才能看出这场赌博的输赢?从近年来几起被界定为“冤案”的情形来看,几乎都是因为真凶浮现或者亡者复活,错案才最终得以纠正。人们自然会追问,如果没有真凶落网后的主动供述,如果没有等到死去多年的被害人又复活归来,如果没有这些戏剧性的、偶然的事件发生,这些案件还有翻案之日吗?答案很可能是,它们依然会沉默无语地埋在旧档案中,死去的无辜者继续蒙羞,失去自由的无辜者继续在高墙内仰望天空,度过余生。这个答案,思之令人惕然。对疑案中的被告人作出有罪裁判,实际上已经带有“赌一把”的性质。接下来,决定要不要掀开盖子看看结果,居然也得依赖于真凶招供或者死者复活这样的偶然!一个公民在国家权力面前是否会陷入无妄之灾,又是否有机会沉冤昭雪,难道都要靠“赌一把”的运气吗?
司法是一个追求确定性的过程。刑事司法关系公民的生杀予夺,更是不允许带有撞运的性质。公民即使由于偶然被卷入到司法之中,他也应当可以坚信,他不是来到了一个赌场。因此,不仅不能对疑案进行赌博式的定罪,在有罪判决作出之后,也不能依赖于偶然因素来决定是否纠错。在案件平反后的一片欢呼声和谴责声中,尤其要警惕,不能形成一种“若无真凶落网或死者复生,就不会启动纠错机制”的新路径依赖。这种路径依赖,将会使得无辜者因为运气差被推入深渊之后,只能再祈祷运气好才可能被救出深渊。这种路径依赖一旦形成,刑诉法规定的定罪标准和再审条件,皆成为一纸具文。
疑案中隐藏着冤案的种子。没有疑案,就没有冤案。只要是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案作出有罪判决的,无论后来是否出现真凶落网或亡者复活的偶然性事件,都应当定性为可能的冤案,不仅要纠正更要追责。相反,如果定罪当时不是疑案,就当时的司法认知水平而言,属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即使后来出现了足以推翻先前结论的新证据,这也不属于冤案,而应当按照一般的错案进行纠正。因此,出现了真凶,未必就能定性为冤案;没有真凶出现,也不等于没有冤案。认定冤案的标准,必须始终取决于定罪当时是否属于疑案,而不能再依赖于任何偶然和运气的因素。疑案的裁判和纠正,都必须“去赌化”。只有树立了这样的司法理念,才能够保证,那个用来为无辜者洗刷冤屈的“真凶”,不是另一起疑案中的倒霉蛋。
(作者车浩,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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