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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米兰达警告:你有权保持沉默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14-11-29   


仲若辛,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刑事律师,江苏省省直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专业领域为职务犯罪辩护和经济犯罪辩护研究,刑事法律风险预防与处置。


▍文 仲若辛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米兰达公约(英语:Miranda Warning、Miranda rights),又译米兰达警告、米兰达告诫,或米兰达宣言,是指美国警察(包括检察官)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6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384 U.S. 436 (1966))一案的判例中,最终确立的米兰达规则。在讯问刑事案件嫌疑人之前,必须对其明白无误的告知其有权援引宪法第五修正案,即刑事案件嫌疑犯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而行使沉默权和要求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


米兰达警告的具体内容是,“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在国际上,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又被称为沉默权规则(the right to silence),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被强迫自己证明自己有罪,不能被迫成为反对自己的证人。




这一告诫的形成,缘于美国的一个案例。


1963年3月3日深夜,一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被告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观点,认为:虽然被告肉体上没有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是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里宣布,警察局审讯室里的“气氛”很令人担心。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战术,审讯在室内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警察所问的并不是被追诉者做了没做,而是为什么要做。此外,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讯问者的警觉,如常常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受害人或社会身上,让被讯问人觉得案件并非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一会儿口气粗鲁,一会儿温文尔雅。所有这一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都给被讯问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


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作出以上4条警告,那么,被讯问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


有关警告虽然源自美国,但由于证供的可信性在普通法系的法庭非常重要,这项警告对司法过程的重要影响,因为这项声明确保了被押疑犯所提供的证供的可信性,即使疑犯在侦讯时提供假口供,亦不会因为提供假口供或发假誓而受到惩处。而另一方面,这项声明亦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疑犯避免被屈打成招。


因此,现时世界上采用普通法系的地区都吸纳了这项警告的精神,以保被扣押人士的权利及司法的公正。


欧洲人权法院自1996年John Murray v. the United Kingdom 案后,已数度表示沉默权及不自证己罪权利乃是国际普遍认可的准则,也是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所阐述的公正审判理念之核心内容,因此时至今日,欧洲也逐渐采用,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对嫌犯宣读这段警告。


台湾,1997年12月12日修正,同年12月19日公布施行之《中 华 民 国 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讯问被告应先告知左列事项: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经告知后,认为应变更者,应再告知。二、得保持缄默,无须违背自己之意思而为陈述。三、得选任辩护人。四、得请求调查有利之证据。”即系参考上述立法例所为之修正。


中国,2012年3月14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嫌犯的沉默权,至今没有写进中国法律。侦查人员往往千方百计让嫌犯开口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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