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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刑事律师,且辩且珍惜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14-11-30   


仲若辛,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刑事律师,江苏省省直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专业领域为职务犯罪辩护和经济犯罪辩护研究,刑事法律风险预防与处置。


▍文 仲若辛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如果你要搞法律,就千万不要去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就千万不要去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就千万不要去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都做不到,那你就自己到看守所报到吧!”这句话道出了刑事律师的困境苦衷,也表明了刑事辩护的法律逆境。


说这话,根源之根源,其实就是《刑法》第306条。


《刑法》第306条规定的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正是这条仅几十字,于1997年实施的刑法第306条,成了悬在刑事律师头上的一把随时可能落下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许多律师因此落下“谈辩色变”的心理阴影。愿意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愈来愈少,仅有的刑事律师在夹缝中求生存,欲行弥艰。前几年,北京著名刑事律师李庄在重庆“光荣”,获此罪名,遭遇一难,从著名刑事律师一夜间变成囚徒,如今成为著名非律师……令人唏嘘。




多年来,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废除《刑法》第306条;政协委员提出意见,建议修改《刑法》第306条;专家学者发表看法,进行法理分析;执业律师发出呼吁,表达执业困惑。


但社会各界的呼声像阵阵微风吹过,《刑法》306条岿然不动。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春雷滚滚。很多同行猜测,法治的春天来了,律师的春天来了,刑事律师的春天来了。这春,虽然叫了很多年,叫了很多次,但每一个善良公民,仍相信,春天会来。


然而,事实总是让人遗憾。


近期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就足以让那些热血沸腾的刑事律师们从头到脚遭遇一盆冷水。


尚未获得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4条和第35条,增加了对律师个别违规执业活动的刑罚。


该《修正案》第34条,将“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该《修正案》第35条,增加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以及“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的”内容;将刑法第309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

(四)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


对该34条,我认为,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与依法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非不公开审理案件里的信息都不可以公开,在缺乏法律明确规定哪些信息在哪些情况下不应当公开时,该修正案第34条过于宽泛而缺乏必要的明确性;另外,对于泄露国家秘密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已有专门规定,有何必要再多此一举?至于不公开审理的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民事法律已有规制,有必要动不动就入罪吗?如果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揭露某侦查机关选择性办案,将他人犯罪公之于众,控告某侦查机关渎职行为,是不是泄露了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呢?


对该35条,我认为,第一,“侮辱、诽谤、威胁”都是主观性很强的用语,弹性太大,不符合刑法条文应具备的高度严谨的要求,在实践中极有可能被滥用;第二,对于“侮辱、诽谤、威胁”以及其他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训诫、罚款、司法拘留达到惩罚效果而无须动用刑法;对于少数律师违规的执业活动应该通过律师协会行业纪律惩戒予以规范和管理。这个条款,势必造成刑事律师心怀恐惧,不敢畅所欲言。面对个别办案部门的非法办案、刑讯逼供、疲劳审讯、颠倒黑白的行为,辩护律师将如何去提出控诉,澄清冤情,强化辩护,与不法行为斗争?


刑事律师,在整个诉讼架构中本来就出于弱势位置。近年来,法庭动不动就驱逐律师的事件时有发生,刑事律师的话语权经常得不到充分保障,刑事辩护司法环境在一些地方的一些案件中还在恶化。如果以上34条、35条获得通过,则刑事律师肯定会更加心怀胆怯,不敢仗义执言,刑事律师在整个控辩审架构中就更容易被无情碾压。


以前,个别公检法机关,以各种方式打压律师,但那毕竟是违法的上不了台面的事情。以后,如果通过了34条、35条,则这些机关就可以明火执仗了。从这个角度说,上述条文的增加,恰是给那些打压刑事律师行为披上一身合法外衣。


虽说《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但公检法往往认为《律师法》是律师的行业法,不是管他们的法,不是吗?所以,以后辩护律师会不会出了法庭就进看守所,甚至没出法庭就给上了手铐呢?


当然,多年以来,刑辩行业从来不缺真的猛士。刑辩小伙伴们,你也可以选择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但同时,为了避免身陷囹圄,还是且辩且珍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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