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系统两年受理3497件非法集资案 重刑率超三成 法学专家强调——非法集资案 应善用民事手段
法制晚报2013年11月26日讯(记者 温如军 纪欣) 昨日,最高院相关人士在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上首次回应“曾成杰集资诈骗案”时称,此案既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还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核准死刑。
针对最高院相关人士的回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樊文在今天上午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构成要素还不是很明确,应尽快确定犯罪构成要素,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将经济活动中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和犯罪行为严格区分开来。
中国犯罪学会常务理事、立法学会副会长刘仁文今天上午对法晚记者表示,下一步立法减少死刑罪名时,集资诈骗罪名的死刑有望废除。
判决现状 非法集资案多判重刑
据悉,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数呈逐年上升趋势,2011年共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274件,2012年共受理案件2223件,收案数上升约79%。
从判处刑罚的情况来看,其中重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适用比例较高。
2011年判决生效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判处重刑的被告人数为583人,重刑率为35.88%;2012年,判处重刑的被告人数为701人,重刑率为34.40%。
非法集资犯罪中,集资诈骗犯罪的危害最为突出。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钱财为目的,往往采用欺诈手段,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肆向不明真相的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给投资者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财产权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鉴于此,我国刑法对集资诈骗罪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刑罚。
刑法规定,集资诈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专家解读 区分正常债务活动与集资犯罪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樊文在今天上午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大部分非法集资犯罪的最初阶段,往往是为了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资金链断裂的现实问题。
樊文说,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构成要素还不是很明确,因此,应尽快确定犯罪构成要素。
一方面,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不能违反经济规律和金融规律;另一方面,要把经济活动中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和犯罪行为严格区分开来。
樊文认为,在一般性的同类案件中,能够用民事诉讼手段解决问题的,可以将大量受害者组织在一起以集体诉讼的方式解决,尽量避免用刑法手段解决。
同时,政府要更多地考虑如何解决企业融资渠道的问题。
集资诈骗死刑罪名有望删除
刘仁文上午表示,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一次就削减了13个非暴力死刑罪名,集资诈骗罪是和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放在一起准备废除的,后来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两个死刑罪名都废除了,集资诈骗罪被保留了下来。
这主要是考虑集资诈骗罪社会面影响太大,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的要求。我国对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管理非常严格,个人是不允许从事金融业务的。
刘仁文称,下一步立法减少死刑罪名时,该罪名的废除或许首当其冲。
回应曾案 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曾成杰案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受骗人数众多,均是历年来判决案件之最高。
造成集资户大量财产损失,既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又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并引发群众围堵铁路、冲击政府进行“打砸”及一名集资户当众自焚事件,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非法集资犯罪与民间融资性质不同。非法集资犯罪具体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罪名,都是破坏金融秩序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犯罪行为。
民间融资,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发生的借贷行为,属于为了生产和经营的需要,解决资金短缺的合法民事行为。
文/记者 纪欣 温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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