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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激增亟需重视
来源: 法制网     更新时间: 2013-11-29    分享到

法制网2013年8月26日电 记者 游春亮 通讯员 陈铭 陈慧


在当前,金融行业蓬勃发展的深圳市,金融领域犯罪正与日俱增,其中之一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也面临激增。仅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从2010年至今年7月31日,就已受理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43件134人,已起诉了37件117人(部分并案处理),其中2010年度受理了1件4人,2011年度受理了15件46人,2012年度受理了20件70人,今年1月份至7月份受理了7件14人。从数据中可以看出,从2011年度开始,该检察院受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一直保持较多的数量。


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近年来呈现多发态势,应亟需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记者了解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手上有了越来越多的闲钱,其对投资理财的需求也越来越旺盛。但是,传统的理财方式已经无法满足某些群众日益膨胀的趋利投机心理,对财富急切的渴望蒙蔽了他们的双眼,殊不知,某些群众非理性的投资需求已经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待到东窗事发之时,投资者不仅没有获得期待中的利益,反而赔了夫人又折兵,成为彻彻底底的受害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不仅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对当地的经济发展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金额大,经济损失严重


记者近日在采访中,深圳市一线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特点:


涉案金额大,经济损失严重。在罗湖区检察院院已起诉的37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已查明的涉案金额共计15亿多,涉案金额为1000万以上的案件约占40%,其中,深圳某邦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高达4亿多。此类案件的投资款大多被挥霍或者去向不明,案发后大部分资金难以追回,给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例如,江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受害者毕某,共找了30多个亲友参与投资,投资额高达600多万元,只退还了100万元,损失高达500多万元。


受害人众多,社会阶层复杂。在该检察院已起诉的37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已查明的受害人总共多达数千人,受害人为100人以上的案件约占50%,其中,单是薛某、刘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受害人已经逾千人。由于此类案件大多是面向不特定群体,因此投资者往往是涵盖各阶层、各职业,社会影响广泛。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专门将作案对象锁定在中老年人群体,在本院共受理的43个案件中,专门针对中老年人的案件大约占比26%。


矛盾化解难,信访压力大。一方面,在实践中,由于此类案件的投资款大多被挥霍或者去向不明,导致赃款的追缴情况不理想,追赃比例偏低,众多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难以弥补。另一方面,由于此类案件属于经济型犯罪,犯罪数额的认定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但是,实践中,在对犯罪数额进行认定时,经常遇到证据收集上的难题,往往导致因证据不充分而对犯罪数额就低认定的情况,引起受害人的不满。在索赔难的情况下,受害人经常会采取上访、闹访,甚至非法拘禁、绑架、杀人等极端方式讨要存款,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秩序和金融秩序带来极大隐患。


组织性、欺骗性强。在该检察院受理的43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大部分案件是以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形式运作,有完整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证件,为其从事犯罪活动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有的公司甚至编造虚假的办公室,成立该“办公室”的深圳工作站,例如,在刘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刘某以“中医药遗产保护办公室”的名义成立深圳工作站,招收群众加入“国学养生俱乐部”,许以高额回报诱使会员缴纳会费,以此进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经查,我国并没有存在所谓的“中医药遗产保护办公室”。不法分子就是通过这些手段严重误导群众的认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骗取群众的信任,具有较强的欺骗性。


诱惑力大、煽动性较强。在该检察院受理的43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所有案件无一例外地都是以高息、高回报率为诱饵。在进行宣传动员时,不法分子或是通过推介会进行,或是通过邀请群众免费旅游、参观、体验等方式进行,借此向群众灌输其公司发展前景好、能够短期内实现财富暴增的观念,对群众进行“洗脑”式的煽动,很多群众都信以为真并进行了为数不少的投资。有些群众在进行第一笔投资时或者还有些许怀疑,不法分子为了打消群众的疑虑,通常会在投资前期按照约定支付高额利息,以此来坚定群众投资的信心,鼓动群众继续追加投资,之后就会找各种借口拖延利息的支付,并且拒绝投资者退回本金的要求。


投资人求富心切,风险意识淡薄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多发的原因之所在——


社会闲置资金多,投资渠道相对狭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收入实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为其进行投资、理财提供了原始资本。据统计,罗湖区检察院所起诉的37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涉案金额高达15亿多,可见,社会上的闲置资金还是相对较多的,而且有着相当旺盛的投资需求。传统的银行储蓄方式利率偏低,已经无法满足群众的理财需求,而其他的投资渠道又比较单一,常见的只有股票证券、银行个人理财、保险等方式。同时,这些投资方式通常需要一定程度的金融知识,而这又是大部分群众的硬伤。在不法分子的吹嘘鼓动下,部分群众就选择了不法分子所宣传的“高利率、低风险、回报快”的投资渠道。


投资人求富心切,风险意识淡薄。当前社会上部分群众的财富观出现扭曲,幻想着能够一夜暴富、希望天上能掉下一个馅饼砸中自己,因此在面对不法分子的吹嘘鼓动时,容易丧失理性,被不法分子所误导、欺骗、利用。如深圳邦家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该案的受害人中竟然有大学、医院、地税局、工商物价局的退休职工,他们有着较高的文化素养,本应该能够进行理性的判断,但是“高利率、低风险、回报快”正好迎合了他们对财富的急切渴望。在高回报的诱惑之下,他们忽视了投资所存在的风险,心存侥幸,冒险投资,特别是在投资前期尝到回报的甜头时,更是头脑发热地一头扎进不法分子所编织好的圈套之中。


法律宣传不到位,不能引起群众的警惕。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类案件,媒体已经进行了多次报道,但是仍然未能够引起广大群众的足够警惕。一方面是因为媒体的报道多是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平台进行,对于那些没有习惯使用此类平台获取新闻资讯的群众来说,其宣传效果等于零,之所以出现专门针对老年人犯案的现象,也有这方面的原因。另一方面是因为媒体大多是针对一个案件进行报道,较少对该类案件进行系统的分析、总结该类案件的特点,因此很多群众对于此类案件常见的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并没有一个清楚的认知,待到群众亲身遇到类似情况时,不能够引起群众的警惕,导致群众容易上当受骗。


中小企业存在融资难的发展困境。在一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有部分案子所涉的公司是有实体经营项目的,而且所非法吸收的资金也有用于企业经营上。这类企业往往是因为在创业早期,其自身的经营规模有限,导致合法融资渠道遭遇瓶颈,加之法律意识淡薄,才开始使用非法融资的方式。这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之所以案发,是因为企业的经营遭遇失败,导致资金链断裂,不能够按期返还利息给投资者。


监管缺失,民间融资失范发展。一方面是对非法民间借贷监管缺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不法分子向群众承诺的利率通常高于合法利率的上限,已经构成非法的民间借贷,监管的缺失导致非法的民间借贷不能够及时被发现。另一方面是对合法民间借贷监管缺失,有些案件在前期进行民间融资时,能够在法定框架内进行,但是在企业经营后期,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加之监管的缺失,使得合法民间借贷逐渐异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拓宽投资与融资渠道,加大监管力度


深圳市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对记者提出一些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做好宣传工作。法律宣传对于预防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取得更好的宣传效果,一方面是要将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及时向社会通报,另一方面是要总结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特点、鉴别方法,及时告知广大群众,以增加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宣传平台的选取上,既要利用传统的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又要利用法律宣传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将宣传工作深入到群众之中。在宣传内容上,既要普及法律方面的知识,又要帮助群众树立正确的财富观,引导群众理性投资。


加大惩治力度。司法机关打击犯罪,义不容辞。为了进一步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各司法机关应加强协作配合,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以及受害人的联系工作,并且积极追赃,尽可能地降低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以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为了抢占打击犯罪的主动权,可以考虑建立线索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积极举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线索,力争对犯罪活动进行及时的打击,将犯罪活动扼杀在萌芽状态。


拓宽投资与融资渠道。深圳民间资本充裕,群众的投资理财需求是客观存在的,只有拓宽合法的投资渠道,群众的投资理财需求得到满足了,才能从主观上遏制群众的非理性投资冲动。对此,应该深化金融体制的改革,放宽民间资本的投资领域,引导民间资本有序进入“玻璃门”后的领域,这不仅能解决群众的投资需求,还将有力地推动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不争的事实,只有拓宽融资渠道,让中小企业能够通过合法的渠道满足自己的融资需求,才能从客观上预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发生。对此,应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门槛,为其提供较低的贷款利率,以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加大监管力度。如果能够拓宽投资与融资渠道,那么就能够将民间资本纳入金融监管的范围之内,实现民间资本的有序流动。但是要使该现象得以实现,有赖于各种体制的改革,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因此,在现阶段,面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多发的形势,加强监管势在必行。工商部门应该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对于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苗头,及时跟有关部门反映。在本院受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大部分的资金交易都会通过银行进行,如果是现金交易,不法分子在收到现金后也大都会存入银行账户,因此金融部门有必要对频繁进行大额资金流动的账户加强监控,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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