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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冤假错案 实现公平正义
来源: 中国长安网     作者: 卢圣香     更新时间: 2013-08-13    分享到

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确保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成为眼下备受关注、最受热议的话题。面对冤错案件,既要有勇气接受批评和挑战,更应把握这一可以助推法治进程的难得机遇,更多地从司法制度和司法政策层面去反思,争取营造更好的刑事审判环境。

 

规范证据移送制度。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有无全面客观地移交证据,直接影响法官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和案件的正确裁判,隐瞒对被告人有利的重要证据,极易造成冤错案件。因此,很有必要规范证据的移送,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必须全面、及时地移送所搜集的所有证据,不得保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建立检法知会制度。对因证据不够充分可能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法院可书面知会检察院,由检察院以书面形式表明他们对拟处理意见的态度。通过知会,便于检察院提出他们的建议和看法,对于确保案件质量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书面回函而不是口头交流的方式,可体现相互监督关系。同时,对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与法院审理后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案件,该如何处理,虽然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41条第1款第(二)项和第2款作了相关规定,但该规定较原则,因此,法院也可以使用知会制度来进一步完善并规范运行。

 

建立无罪案件通报制度。要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做到“宁可错放不可错判”。但基于破案的压力和社会公众对犯罪行为的痛恨,要真正落实疑罪从无绝非易事。因此,有必要建立无罪案件通报制度,通过定期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有无判处无罪案件以及所判的具体案件,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公众监督,满足公众知情权,并借此引导社会公众对无罪推定等司法制度的认同。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将通过“狱侦耳目”取得的证据和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等纳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冤错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对于控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必须围绕证据的三性进行全面审查,特别是对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这些言词证据,取证来源是否合法、有无刑讯逼供,必须严格审查,切莫因过于信赖办案人员而放松了对证据本身的要求。对经手的每起案件,法官都应当形成自己独立的判断和思维,避免先入为主,重点审查证据间是否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系被告人实施,有无其他人作案的可能,在综合分析被告人的作案动机、时间、地点、情节、结果等基础上,对案件作出全面科学、合法合理的评价。同时,要特别重视、善于运用DNA、现场指纹和物证鉴定等利用科技手段取得的证据,以及监控录像、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较强的非言词证据,来甄别真伪、判断是非。

 

强化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侦查人员是取证过程的亲历者、证据的制作者和相关犯罪事实的目击者。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它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程序公开和规范侦查活动有着重要作用,我国新刑诉法第57条、187条第2款也作了专门规定。因此,应当积极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运行:对于案情重大、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辩方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请求;或者原有证据所证、所载内容不够完整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出庭接受法庭询问,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解释说明,并弥补现有证据展示内容不够充分之不足,也便于法官对证据合法性作出判断,对证据的效力和证明力大小形成心证。

 

此外,对有重大社会影响、公众普遍关注的案件,可以随机抽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既可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程序公正和参与的要求,提高司法透明度,也可减轻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压力。

 

(作者单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长安网2013-7-31据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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