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2013年7月2日讯 近些年,农村信用社贷款已经成为常用的融资渠道,然而用伪造的证明文件去骗取贷款却最终触犯了法律受到惩处。日前,内蒙古林西县人民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0年底,家住林西县林西镇的个体户王某得知朋友范某能从中协调到林西县新林镇信用社借出贷款,便找范某商议借贷款事宜,商定由王某负责找新林镇籍借款人、担保人。后得知新林镇居民于某某想借贷款,于是劝说于某某共同从信用社贷款,同时找到四名担保人,并伪造了四人的工资证明。2011年1月24日,王某与范某、借款人及四担保人一同到林西县新林镇信用社,提供了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证、虚假工资收入证明,填写了贷款担保承诺书,签订了贷款合同,借出贷款人民币14万元,借款用途为采购轮胎。次日王某、范某与于某某三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此笔贷款于某某使用人民币3万元,范某使用人民币3万元,王某使用人民币8万元,并约定到期各自偿还所使用的贷款。到期后,于某某、范某已将使用的贷款人民币6万元偿还给了新林镇信用社,王某所使用贷款8万元,贷款到期后拒不还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王某上诉至赤峰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张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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