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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例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案件宣判
贷款公司终被认定为金融机构
来源: 新华网     更新时间: 2013-08-07    分享到

大众网2013年6月29日讯  6月20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涉嫌骗取贷款罪的王某(男,31岁,济南市平阴县人)有期徒刑2年;胡某(男,31岁,济南市平阴县人)有期徒刑1年。该二人诈骗侵犯的客体为济南市长清区某小额贷款公司,该起案件为国内第二起、省内第一起法院宣判的同类案件。

 

据了解,2010年11月份,王某以公司需要流动资金为名,以胡某等三人为担保人,以平阴县玫瑰苑小区一处房产为抵押,从该公司贷款200万元,贷款到期后一直未偿还本金及利息。

 

接警后,长清公安城关派出所民警先后多次赴平阴调查相关证据,在立案对相关嫌疑人进行追捕过程中,先后两次南下湖南。

 

在案件移送起诉过程中,该公司向长清区外企业提供贷款是否合法等多个问题上公、检双方存在巨大争议。后经派出所民警多次赴省金融办等部门记录笔录、调取资料,检察院最终认同了公安机关对案件的看法,使案件得以成功诉讼。

 

据办案民警介绍,随着市场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该类案件在国内、省内屡有发生,但多因种种因素,未能追究犯罪嫌疑人责任。该案的成功侦破,填补了省内相关司法实践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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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仲若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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