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报2013年5月11日讯 昨天(10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记者曾报道的3名河南男子来津骗领信用卡进行买卖案做出判决,首犯王下山获刑12年半,被剥夺政治权利1年。
法院查明,2012年5月下旬,王下山、王玉华预谋共同出资购买信用卡并加价出售牟利。王玉华联系李江伟收购信用卡,并向李江伟提供部分身份证。2012年5月下旬,李江伟使用4个人的身份证,多次到本市各大银行骗领信用卡,后以人民币4800元的价格向王下山、王玉华出售,上述信用卡共计29张。王下山、王玉华将上述29张信用卡内的信息复制到空白卡上。公安机关于2012年5月27日在北京将王下山、王玉华抓获。在王玉华的协助下,公安机关于2012年5月28日将李江伟抓获。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江伟的家属退缴赃款4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下山、王玉华、李江伟以出售牟利为目的,用虚假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且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王下山、王玉华伪造他人信用卡,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控辩双方均提出被告人王玉华协助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的意见,法院予以支持,故依法对被告人王玉华从轻处罚。据悉,王玉华被判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7万元;李江伟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吉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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