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2013年7月14日讯 记者任先博 他曾是深圳一家实业公司董事长,因被检察机关错误羁押875天,个人房产和公司厂房曾被法院错误拍卖,家人也均受此案牵连,陷入生活困境。去年,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后决定,朱红蔚获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4231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该案由最高院列入国家赔偿典型案例,并于日前首次详细公布。
2005年7月25日,深圳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朱红蔚刑事拘留。但两个月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朱红蔚的决定,几天后,朱红蔚被取保候审。
就当朱红蔚以为远离牢狱之灾时,2006年5月26日,省检察院又批捕朱红蔚。同年6月1日,朱红蔚被执行逮捕。2007年2月13日,深圳市检察院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朱红蔚犯合同诈骗罪。
2008年9月11日,朱红蔚又遭遇命运逆转,深圳市中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宣告朱红蔚无罪。同月19日,朱红蔚被释放。
该案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朱红蔚向广东省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金时称,被羁押前,其任深圳一家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并经营有无锡一和机电有限公司。错误羁押致使其被扣押宝马轿车报废,个人房产和公司厂房被法院错误拍卖,社会保险、专利权失效,公司无法上市,工程账款未收取,所持公司股权被冻结;家人受到此事牵连,曾陷入生活困境。因此,2011年3月15日,他要求广东省检察院赔偿侵犯其人身自由赔偿金10.9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其他损失2933.477万元。
广东省检察院认为,对于朱红蔚申请赔礼道歉、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等请求,应予受理;遂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粤检赔决[2011]1号刑事赔偿决定:按照2010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24254.09元(142.33元×873天);会口头赔礼道歉并依法在职能范围内为朱红蔚恢复生产提供方便。但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朱红蔚对此决定不服,于2011年8月2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邮寄申请复议书。最高人民检察院逾期未作复议决定。
该案去年经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朱红蔚实际羁押时间为875天,广东省检察院计算为873天有误,应予纠正。
焦点
坐牢期间房产被拍卖 损失该不该赔?
最高法赔偿委员会认为:经审查核实,朱红蔚提出赔偿被拍卖房产损失的请求,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职权行为无涉,不予支持。朱红蔚提出赔付职务工资损失、社会保险费、公司无法上市损失、应收工程账款损失,对公司解除股权查封等其他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但朱红蔚被错误羁押875天期间,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公司经营也因此案受到影响,应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赔偿委员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为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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