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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岁老人因受贿罪申冤21载获无罪判决 赔偿仍难讨
来源: 燕赵都市报     更新时间: 2013-08-02   

燕赵都市报2013年5月17日讯  1990年4月,时任沧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施工一处主任的祁功利,因涉嫌收受贿赂被批捕。翌年6月,沧州市运河区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判处祁功利有期徒刑5年。祁功利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沧州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祁功利不服提起申诉,沧州市中级法院撤销两级法院的刑事裁定,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祁功利仍不服判决向省高院提起申诉,省高院撤销了两级法院作出的三个刑事判决,将案件发还重审。

 

就这样如此反复再三,被判入狱5年、申冤长达21载、省市区三级法院作出7个判决裁定,祁功利终于在2011年11月被省高院改判无罪,摘掉了“受贿”的帽子。然而,祁功利因这个案件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并且冤屈地承受了5年的牢狱之苦,这些损失究竟谁来赔偿?两年来,近80岁的老人一直奔波在维权路上,但他所期望的国家赔偿却迟迟未能拿到手。

 

入狱

“受贿”12950元被判5年

 

1990年4月28日,沧州市建安公司施工一处主任祁功利,因涉嫌收受他人贿赂被沧州市运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根据国家建设部文件和沧州市建安公司领导的指示,1988年初至1990年初,施工一处试点实施蚌埠市二建公司‘单位工程个人全额承包’的体改办法,个人承包工程先后进行超利兑现分配,他们分别奖励我6900元。”20多年来,祁功利在讨还清白的路上受尽了磨难,尽管年近耄耋,但老人思路清晰声如洪钟。“法院认定我受贿的钱除了这6900元的奖励款外,还有我儿女结婚时亲戚朋友随的份子钱以及我儿子盖房时的礼钱和借款总共6050元,几项合起来共计12950元。”祁功利从随身携带的一个陈旧的黄色手提袋中,拿出一份沧州市运河区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初字第20号】:“被告人祁功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一处主任期间,接收他人财物计1295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祁功利能主动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应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5条及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祁功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被告人祁功利国库券220元、有奖储蓄券180元、人民币1085元。”

 

改判

申冤21载终于迎来无罪判决

 

祁功利不服判决,随即向沧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当年8月9日,沧州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祁功利仍旧不服判决,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直到1993年,我的申诉才有了结果,省高院将案件发回沧州中院要求重审。而从1992年12月30日开始,我因表现积极已被假释,法官告诉我不要因为申诉而被取消假释,建议我等到刑满释放后再申诉。”

 

省高院发回沧州中院要求重审的案件当时一直没有启动,直到1995年4月27日祁功利刑满释放后,他再次走上了申诉之路。1997年,沧州中院重新调查此案,1999年3月25日,沧州中院作出(1999)沧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撤销了两级法院的刑事裁定,改判祁功利有期徒刑三年。坚定地认为自己无罪的祁功利当然仍旧不服判决,他再次向省高院提起申诉,2006年6月8日,省高院作出(2006)冀刑再终字第4号裁定,撤销了两级法院作出的一审、二审的三个刑事判决、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重审。

 

2009年初,沧州市运河区法院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祁功利有期徒刑三年。同年,沧州市中级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还重审。2009年10月运河区法院作出同样内容的第二次判决后,祁功利再次提起上诉,2009年12月,沧州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2010年,祁功利向省高院提起再审请求。2011年11月22日,省高院作出(2011)冀刑再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撤销沧州市中院和运河区法院的判决,宣告被告人祁功利无罪。

 

从1990年4月28日被捕之日起,到2011年11月2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无罪的终审判决,祁功利历时21载,在漫漫维权路上始终不言放弃,终于讨回了一身清白。

 

赔偿

奔波两年难讨国家赔偿

 

被改判无罪之后,祁功利先后找到沧州市住建局、沧州市中院、政法委、纪委等多个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落实国家赔偿,返还没收财产、恢复党籍、恢复公职、恢复退休工资和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

 

两年来,年近八旬的祁功利往返这些部门多达200余次,“我的笔记本详细记录着到各部门的日记,光沧州市住建局我就去了200多次。”祁功利说:“纪委审理室让我去找住建局,住建局让我去找法院,法院又把我支回住建局,到现在事情一点进展也没有。”

 

“咨询法律界人士后,我查阅了《国家赔偿法》,其中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照审批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法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第二款依照审批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以及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二十一条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祁功利说,他觉得自己要求国家赔偿等并无不妥,于是他分别于今年4月11日和4月17日来到沧州市中级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法院

《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

 

然而,法院对祁功利的诉求却没有立案,理由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1995]1号,他的案子是1995年以前发生的,即使错判也不予立案,国家也不予赔偿。祁功利查阅了这个批复:《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祁功利说,他对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认可。“我被捕发生在1990年4月28日,但服刑期一直延续到1995年4月27日,恰好适用《国家赔偿法》,法院应该予以立案并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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