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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
来源: 互联网     更新时间: 2013-03-07    分享到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就挪用公款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第八条中规定了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四种情况:

 

1)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来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的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藏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另外,根据刑法第183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无论该单位的财务性质如何,均应以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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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仲若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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