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
来源: 互联网
更新时间: 2013-03-07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 |
下一篇: 行贿罪罪行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