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著作 > 刑事论文 >
 
非法持有和窝藏毒品行为竞合的处理
来源: 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 曾文远     更新时间: 2013-05-11   

窝藏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为毒品犯罪分子藏匿、转移、隐瞒的行为。窝藏毒品罪只能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持续犯,该犯罪在被发现前犯罪行为处于持续不问断之中,窝藏毒品时必然会持有毒品。行为人窝赃毒品也涉及到持有毒品,窝藏毒品本身就是一种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即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人的持有目的具有模糊性,窝藏毒品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和窝藏毒品的区别在理论和实践中并无太大的难处,但存在问题的是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赃毒品的量刑问题。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事先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人通谋窝藏毒品,这时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绝不会产生窝藏毒品罪的问题,但当作为共犯窝藏海洛因、冰毒的毒品数量在50克以上的,此时非法持有罪的量刑起点为7年有期徒刑,远远高于窝藏毒品罪的量刑幅度。众所周知,非法持有毒品罪相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为轻,而为前者窝藏毒品却比为后者窝藏毒品处罚为重,这显然不符合罪罚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必须指出的是,从上面的逻辑来看,如果行为人事先没有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人通谋窝藏毒品,事后窝藏的,就更不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论处了。多数学者是将与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分子事先没有通谋事后窝藏毒品的行为人看作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笔者认为,这时对窝藏毒品的行为人应当以《刑法》第310条的窝藏罪论处,法定的量刑幅度就大为下降,变成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也体现了事先没有通谋的低于事先通谋事后窝藏毒品的犯罪主观恶性的特点。

 

【作者简介】

曾文远,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禁毒学系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和警察法。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盗窃、抢夺、抢劫毒品行为的认定
下一篇: 实践中应防止将吸毒行为变相犯罪化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