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实施盗窃、抢夺、抢劫行为都是以非法占有一定公私财物为目的,其直接侵害法律所确认之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论行为人盗窃、抢夺、抢劫毒品是否知道所盗窃、抢夺、抢劫之财物为毒品,都首先应当依法追究盗窃、抢夺、抢劫行为本身,这是我们在认定盗窃、抢夺、抢劫毒品行为的一个基本原则。但至于行为人是否同时又构成一定的毒品犯罪,则须视以下情形而定:(1)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进行盗窃、抢夺、抢劫但未遂的,应当以盗窃、抢夺、抢劫罪的未遂定性,不存在非法持有毒品罪;(2)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进行盗窃、抢夺、抢劫并且既遂,就应当实行非法持有毒品罪与盗窃、抢夺、抢劫罪的数罪并罚,因为这实际上存在着盗窃、抢夺、抢劫行为和事后的非法持有毒品的两种犯罪行为;(3)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毒品而误以为是其他财物而进行盗窃、抢夺、抢劫并且既遂,因主观上不具有对毒品的明知,故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可能只以盗窃、抢夺、抢劫罪论处;(4)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毒品而误以为是其他财物而进行盗窃、抢夺、抢劫并且既遂,但是后来发现是毒品而仍予以持有的,则实行非法持有毒品罪和盗窃、抢夺、抢劫罪的数罪并罚。简言之,这里须将盗窃、抢夺、抢劫行为和对作为赃物的毒品的后续处置行为区别开来,这是基本要求。
但是,盗窃、抢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与行为人通过盗窃、抢夺行为所非法占有财物之金额息息相关,只有在行为人盗窃、抢夺公私财物金额数量较大时方能构成相应的盗窃罪、抢夺罪,否则只能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责任。盗窃、抢夺、抢劫毒品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为毒品,而毒品作为违禁品存在,不存在公开的市场价格,因此,盗窃、抢夺毒品这种财物的金额很难公开化地确定。笔者认为,鉴于毒品的社会严重危害性和国家严格管制性的基本特点,行为人盗窃、抢夺、抢劫毒品行为,只要明知指向对象为毒品,则无论盗窃、抢夺毒品数量多少,均构成盗窃、抢夺、抢劫罪。但是当行为人不知是毒品而施加盗窃、抢夺、抢劫行为是否还构成盗窃、抢夺、抢劫罪,则须视其盗窃、抢夺、抢劫行为之后的态度而定,如果事后发现是毒品而仍予以持有的,则须追究其盗窃、抢夺、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如果事后发现是毒品而上交公安机关的,则可以对行为人进行免除或者从轻处理。
【作者简介】
曾文远,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禁毒学系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和警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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