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著作 > 本站原创 >
 
仲若辛:薛某某低价购房受贿罪案件辩护心得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13-04-08   

案情简介


薛某某,某县国土局原副局长,2008年7月因涉嫌受贿罪被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本人依法接受委托,担任该案辩护人。 起诉书指控,薛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从某开发商处低价购买商品房,其购房价格明细低于市场价格,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一审中,本人提出控方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未获法院采纳,法院仍以受贿罪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上诉后,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之后,控方补充起诉,指控被告人收受他人一万元购物卡,而这起指控,之前第一次起诉时并未涉及。后一审法院开庭后宣判,法院认定收受购物卡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薛某某缓刑,后释放。而对之前指控的低价购房行为,则因证据不足做无罪处理。


辩护心得


低价购房受贿犯罪是高法司法解释中提到的十种新型受贿犯罪之一。这种案件的辩护,对当时的辩护人来说也是一个新的考验。但万变不离其宗,还是要从证据入手。既然指控低价购房,那么就要了解同一个市场内(门面房)和同一个小区内(住宅)其他相同或相似房屋的市场销售价格。


基于上述思路,本人前往当地房屋产权部门调取了相关书证并复印,并到房屋现场拍摄了有关房屋坐落的照片。拍照片是因为门面房的位置和销售价格密切相关,位置好的当然价格高,位置不太好的当然价格低。经过对不同位置门面房的实际销售价格比对,以及对相同小区内相似坐落位置的相似房屋的实际销售价格比对,本人发现,被告人并未低价购买商品房,其购房价格甚至有的比同类型房屋的实际销售价格还要高。


将上述情况进行书面整理后,本人在一审开庭时将调取证据向法院提交,并提出了被告人购买商品房的行为并未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被告人并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依法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但一审法院对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仍做出有罪判决。后经过二审发回重审,最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上述案件的辩护心得主要有:


一是从原始证据入手。辩护人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调取原始书证,这些书证很有说服力。


二是对门面房现场拍照取证。这样可以用最直观的方式将道理说得清清楚楚,让法官听得明明白白。


三是不惧强势,不受诱惑,仗义执言。这样的案件,如果认罪,则被告人则可能被“从轻”处罚。但无论别人如何做工作,都不能让被告人放弃原则。是真理,就要坚持,一审不解决还有二审呢。结果是,通过二审发回重审解决了。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仲若辛:张某某集资诈骗罪案件成功辩护心得
下一篇: 仲若辛:刑诉法修改与律师刑辩实务转变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