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薛某某,某县国土局原副局长,2008年7月因涉嫌受贿罪被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本人依法接受委托,担任该案辩护人。 起诉书指控,薛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从某开发商处低价购买商品房,其购房价格明细低于市场价格,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一审中,本人提出控方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未获法院采纳,法院仍以受贿罪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上诉后,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之后,控方补充起诉,指控被告人收受他人一万元购物卡,而这起指控,之前第一次起诉时并未涉及。后一审法院开庭后宣判,法院认定收受购物卡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薛某某缓刑,后释放。而对之前指控的低价购房行为,则因证据不足做无罪处理。
辩护心得
低价购房受贿犯罪是高法司法解释中提到的十种新型受贿犯罪之一。这种案件的辩护,对当时的辩护人来说也是一个新的考验。但万变不离其宗,还是要从证据入手。既然指控低价购房,那么就要了解同一个市场内(门面房)和同一个小区内(住宅)其他相同或相似房屋的市场销售价格。
基于上述思路,本人前往当地房屋产权部门调取了相关书证并复印,并到房屋现场拍摄了有关房屋坐落的照片。拍照片是因为门面房的位置和销售价格密切相关,位置好的当然价格高,位置不太好的当然价格低。经过对不同位置门面房的实际销售价格比对,以及对相同小区内相似坐落位置的相似房屋的实际销售价格比对,本人发现,被告人并未低价购买商品房,其购房价格甚至有的比同类型房屋的实际销售价格还要高。
将上述情况进行书面整理后,本人在一审开庭时将调取证据向法院提交,并提出了被告人购买商品房的行为并未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被告人并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依法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但一审法院对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仍做出有罪判决。后经过二审发回重审,最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上述案件的辩护心得主要有:
一是从原始证据入手。辩护人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调取原始书证,这些书证很有说服力。
二是对门面房现场拍照取证。这样可以用最直观的方式将道理说得清清楚楚,让法官听得明明白白。
三是不惧强势,不受诱惑,仗义执言。这样的案件,如果认罪,则被告人则可能被“从轻”处罚。但无论别人如何做工作,都不能让被告人放弃原则。是真理,就要坚持,一审不解决还有二审呢。结果是,通过二审发回重审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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