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具有下列特征:
1、犯罪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及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的对象是信用卡。信用是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发给用户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通常是发给在键盘 一定数量存款、信用较可靠的个人或单位。信用卡具有使用方便、灵活,有利流通的特点。但是,它是以使用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在使用时,无须支付现金即可购物、取得服务或提取现金,因而发卡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是要承担一定风险的。有些不法之徒正是利用这一特点,以信用卡作为工具,达到其诈骗财物或骗取有偿性服务的目的。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活动。
具体方式包括下列几种:(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包括使用自己伪造的信用卡,以及使用明知是他人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购物、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信用卡可以因种种因而是失去效用,不能继续使用,包括因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持 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停止继续使用,将卡退回发卡争先 因持 卡人将信用卡挂失而使其失去效用等。(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按有关规定信用卡只限于合法持卡人自己使用。冒充合法持卡人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就是信用卡诈骗。(4)恶意透支。所谓“透支”,在银行业务中,一般指在客户帐上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银行批准允许其超过帐上资金数额支用款项。按信用卡使用规定,大多数信用卡都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额度(数百元到数千元不等)内透支使用信用卡,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欠款及利息。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上述几种信用卡诈骗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本罪。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包括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骗取有偿服务的目的。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诈骗财物的犯罪而言,被骗数额大小,是决定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刑法规定本罪之构成以数额较大为要件。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以犯罪论 .除此之外,对于涉及信用卡透支的问题,必须严格区分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财物之目的。对于善意透支的,即使透支超过了规定的限额,但事后如数归还或者经催收后如数归还的,不能构成本罪。
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
对于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法律明确规定按盗窃罪定罪处罚,不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3、信用卡诈骗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伪造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触犯了刑法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两个罪名,属于牵连犯的情况,按刑法第196条规定,对此只能按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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