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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区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宣判
来源: 新民网     更新时间: 2013-04-06    分享到

深圳新闻网2013年1月6日讯  近日,由深圳市南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南山区首例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案一审获判,被告人彭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2年3月初,被告人彭某得知中国百业联盟网站可通过会员投资获取高额返利,遂申请成为该网站普通会员。2012年4月,彭某申请成为商家会员,并发展彭某堂、彭某华等多名亲友成为其名下会员,其本人也升级为深圳市南山区的县代理,以此获取提成。

 

2012年5月底,中国百业联盟网站突然关闭,并停止向会员返利。在此期间,彭某共发展会员36人,非法获利7.8万元。

 

2012年6月1日,温州市公安局对中国百业联盟的运营公司温州炬森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后,认定该公司的性质为传销组织。中国百业联盟网站的会员每投资人民币0.15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即可在网站做成1元的消费额度,炬森公司以消费额度500元为一个分红点,每天向会员返利1.1元,扣除炬森公司收取的5%的提现费,会员在70多天时间即可获得与投资款同等金额的回报,400多天时间即可获得与网站消费额度同等金额的回报。

 

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认为,炬森公司经营的百业联盟网站实则为传销组织,会员缴纳费用后即可产生虚假投资额,按照约定拿到返利,彭剑在该传销组织中任县级代理,且层级为3级以上,其发展的会员在30人以上,系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符合立案追诉标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南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我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的罪名,传销组织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于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予以严惩,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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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仲若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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