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寿宁法院宣判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
来源: 宁德新闻网     更新时间: 2013-04-06   

闽东日报2012年11月28日讯 (叶允苏) “加入万家购物,买满500返500,消费=免费=存钱”的传销经营模式曾在寿宁县红火一时,仅一年多的时间里,就发展会员数千人,涉案金额多达170多万元。日前,寿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该县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案,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11136.43元。

 

2010年5月31日,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简称“亿家”公司)注册成立。公司成立后推出“万家购物”,以消费后高额分红、积分返利、代理佣金奖励为诱饵,设立区域代理、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加盟商、VIP客户、普通客户等层级,开展传销活动,引诱消费者、商家加入传销组织,并以上交交易额16%给公司的方式变相要求加入者交纳费用。2011年3月底,被告人程某某注册成立了日用品店,并以此店向“亿家”公司申请成为“万家购物”寿宁县区域代理。此后,被告人程某某直接发展会员41人,在寿宁县区域发展加盟商60家,后部分加盟商、会员升级为金牌代理商、金牌代理;其发展的金牌代理商、金牌代理、加盟商、会员又分别向下发展人员加入“万家购物”。自2011年3月至2012年5月,寿宁县区域交易金额达到17096261.15元,被告人程某某按交易额1.5%的比例从“亿家”公司获取“万家购物”佣金共计211136.43元。被告人程某某发展的金牌代理商、金牌代理分别以下线会员交易额0.2%、0.4%的比例从“亿家”公司获取佣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加入传销组织“亿家”公司的“万家购物”成为寿宁县区域代理,以会员消费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参与消费、发展会员、发展加盟商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组织,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发展下线55层434人 海南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宣判
下一篇: 深圳南山区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宣判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