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海南中院公开审理,村官"涉嫌挪用公款罪"判无罪
来源: 人民网     更新时间: 2013-03-31   

      人民网海南视窗2005年8月19日消息  日前,定安县法院、检察院共同做出对农民孙益贤进行国家赔偿的决定。

  

  孙益贤是定安县定城镇坡上村农民,当村长期间借30万元村里土地补偿款给别人做生意,这笔钱虽然一年后连本带息还给了村里,但借款时未经村干部讨论同意,被定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定安法院通过审理后认为孙不属于国家干部,判决孙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定安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海南中院公开审理后认为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宣判其无罪。

  

  村官“涉嫌挪用公款”

  

  今年50岁的孙益贤在1994年被选为坡上村村长。就在他当村长的前一年,定安县政府因征用坡上村的土地,付给坡上村130多万元的土地补偿款。

  

  1994年4月,原定安县生产资料公司副经理孙某做椰子汁生意缺少周转资金,便找到孙益贤提出借款30万元。孙益贤经征得村领导机构其他4名成员同意后,以坡上村的名义借钱给孙某,并确定利息按银行一年定期利率计算。孙某使用这笔借款一年后,连本带息将款还给坡上村。

  

  2003年2月9日,孙益贤被定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11月28日,定安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孙益贤免于刑事处罚。该案宣判后,定安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孙益贤则提起上诉。

  

  无罪“村官”申请赔偿

  

  海南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04年4月28日做出了终审判决:宣告孙益贤无罪。法院终审宣告无罪后,孙益贤开始为自己被关押期间的损失申请国家赔偿。据孙益贤的代理律师称,孙是2003年2月9日被刑拘的,直到2003年10月17日才被取保候审,按国家规定计算,国家应给予1.8万元的赔偿。定安县法院检察院已做出了共同赔偿的决定。

  

  来源:海南特区报/凌利生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海南屯昌原林业局长被控犯罪9年后终审无罪挪用公款罪罪名不成立
下一篇: 甘南州某银行一副行长挪用公款案终审无罪指控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