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海南视窗2005年8月19日消息 日前,定安县法院、检察院共同做出对农民孙益贤进行国家赔偿的决定。
孙益贤是定安县定城镇坡上村农民,当村长期间借30万元村里土地补偿款给别人做生意,这笔钱虽然一年后连本带息还给了村里,但借款时未经村干部讨论同意,被定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定安法院通过审理后认为孙不属于国家干部,判决孙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定安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海南中院公开审理后认为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宣判其无罪。
村官“涉嫌挪用公款”
今年50岁的孙益贤在1994年被选为坡上村村长。就在他当村长的前一年,定安县政府因征用坡上村的土地,付给坡上村130多万元的土地补偿款。
1994年4月,原定安县生产资料公司副经理孙某做椰子汁生意缺少周转资金,便找到孙益贤提出借款30万元。孙益贤经征得村领导机构其他4名成员同意后,以坡上村的名义借钱给孙某,并确定利息按银行一年定期利率计算。孙某使用这笔借款一年后,连本带息将款还给坡上村。
2003年2月9日,孙益贤被定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11月28日,定安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孙益贤免于刑事处罚。该案宣判后,定安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孙益贤则提起上诉。
无罪“村官”申请赔偿
海南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04年4月28日做出了终审判决:宣告孙益贤无罪。法院终审宣告无罪后,孙益贤开始为自己被关押期间的损失申请国家赔偿。据孙益贤的代理律师称,孙是2003年2月9日被刑拘的,直到2003年10月17日才被取保候审,按国家规定计算,国家应给予1.8万元的赔偿。定安县法院检察院已做出了共同赔偿的决定。
来源:海南特区报/凌利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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