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罪名不成立
南海网2007年7月16日消息 经过省高院终审判决,屯昌县林业局原局长李京终审被判无罪,如释重负后,他又走上一条要求恢复公职、党籍,要求补发工资之路。
公诉机关9年前指控犯罪
16日55岁的李京向记者反映,因涉嫌犯贪污、挪用公款罪,他于1998年8月21日被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1999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02年12月5日被逮捕。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2日作出刑事裁定书宣判其无罪,其后他一直希望能恢复自己的名誉,但半年来没有得到落实。
据了解,屯昌县林业局原局长李京涉嫌贪污公款9万元,挪用公款89.25万元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海南中院一审判决李京无罪。
记者了解到,李京被控罪名是其在担任屯昌县建筑材料供销公司及屯昌公司任职期间的问题。海南中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李京采取隐瞒收入、重复报销的方法贪污公款9万元的事实,经查,无充分证据证明李京交代财务人员冲减其个人借款。1997年,李京离任后,将当时购车发票及其他发票一并交给公司报销时,虽然财务人员已登记入账,但并未经当时公司负责人审核、认可,因此,该款实质上并未入账核销。且李京于1997年9月23日所交单据(包括购车款)亦未经审计,导致李京个人与屯昌公司来往账的最终结果尚不明确。因此这一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省高院终审裁定无罪
法院还认为,指控李京挪用公款682515.75元的事实,李京身为屯昌公司总经理,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这是玩忽职守行为,而不是挪用行为。
法院认为,指控李京挪用公款21万元,经查,虽然转款事实存在,但21万元是被陈某以广琼公司名义动用的,并没有证据证明李京与陈某之间有过事先约定由陈某使用。因此李京既没有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也没有证据证明李京从中谋取利益。法院一审判处李京无罪。
省检察分院不服进行抗诉,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纪委称复核后将有结果。
16日下午,屯昌县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1月县纪委接到申诉,由于案情重大,纪委部门准备复核调查清楚后,再经县纪委常委会讨论出结果,最后再报给省纪委。
李京说,经过多年的曲折官司,法律给了他希望,除希望能恢复党籍、公职,他还希望能补发这九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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