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兰州晨报2003年12月18日讯(记者郝冬白廖明) 2001年,甘南州检察院将甘南州某银行副行长赵小刚送上了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控赵小刚涉嫌犯有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当时,这一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经过一审法院的判决、检察机关的抗诉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日前,这一案件以赵小刚无罪画上了句号。
受贿挪用公款不成立
赵小刚在1996年担任基建主任期间,向李天一借款10万元始终未还。另外,赵还从本单位借走3万元。
2001年,甘南州检察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对赵小刚提起公诉,甘南州中院一审认定赵小刚无罪。
甘南州检察院对此提起抗诉。
赵小刚认为,他向李天一借款10万元,这是朋友之间的正常借贷关系。
向单位借的3万元,当时就办理了借款手续。
2003年12月24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赵小刚无罪。
上一篇: 海南中院公开审理,村官"涉嫌挪用公款罪"判无罪 |
下一篇: 被控挪用公款罪一审判10年 贵州绿产办原副主任蔡正昌终审改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