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涉及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公款罪
大河报2004年12月18日报道 记者昨日获悉,曾被指控“私分国有资产”的原卢氏县城建委干部刘保安、高永让、孙玉祥蒙冤数年后获得清白。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维持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无罪判决,驳回检察机关对刘保安、高永让、孙玉祥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指控。
1995年,卢氏县城建委创办经济实体,时任卢氏县城建委主任的刘保安(后任卢氏县政协副主席),城建委党总支书记兼副主任高永让(后任卢氏县政协秘书长),副主任孙玉祥、雷吉敏组织单位职工共同集资170万元购买了一个辉锑矿洞口。城建委于当年5月2日召开的有13人参加的副股级以上人员会议决定,从单位自办的经济实体中筹集70万元资金扩大集体股,买断职工原始股份的50%。之后,由于单位投资还未收回,矿山于当年9月将生产出的78.71吨锑精粉拉到城建委仓库,由城建委财务保管。至9月底矿山卖出,结存10万元,按职工原始股的5.5%退还。锑精粉则一直堆放在城建委仓库至今。
1999年7月,卢氏县检察院将刘保安、高永让、孙玉祥、雷吉敏4人刑拘,此后将4人逮捕,并分别以刘保安、高永让、孙玉祥“私分国有资产罪”,刘保安、雷吉敏“挪用公款罪”,向卢氏县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22日,卢氏县法院判处刘保安、高永让、孙玉祥各有期徒刑3年,缓期执行,并处每人罚金2万元;雷吉敏挪用公款罪罪名不成立,判决无罪。刘保安、高永让、孙玉祥三人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院于2000年12月13日作出裁定:原判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还重审。
2002年4月,义马市检察院接手该案并重新起诉,义马市法院认为,该案发生在1995年,不能适用1997年《刑法》新增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判决3人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2003年10月14日,三门峡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义马市法院的原判。
据了解,义马市检察院已对刘保安、雷吉敏“挪用公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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