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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后
又伪造信用卡的行为认定
来源: 互联网     更新时间: 2013-03-21    分享到

一般而言,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是伪造信用卡的先决条件,即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行为是伪造信用卡行为的预备行为,是伪造信用卡行为的必要的方法行为;伪造信用卡行为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实行行为,两行为间具有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普通犯罪所必要的方法行为,或因犯罪结果所当然引起之其他行为,均系牵连犯之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构成牵连犯,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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