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资讯 > 常见问题 >
 
发卡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骗领信用卡行为的处理
来源: 互联网     更新时间: 2013-03-21    分享到

一般认为,刑法意义上的“伪造”包含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两种情形。有形伪造,指无权制作者仿真制假的行为;无形伪造,指有权制作者超越其制作权限,违背事实制作的形式真实但内容虚假的公文、票证或印章的行为,比如银行工作人员制作虚假的银行存单交付他人。发卡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骗领信用卡行为,属于无形伪造,符合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构成,同时也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构成,构成想象竞合犯,一般应择一重罪论处。

 

当然,如果发卡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领信用卡后又使用的,应按照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论处。如果发卡行工作人员与他人相勾结,利用发卡行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实施骗领信用卡行为的,根据共同犯罪一般原理,应以主要实施者的行为性质确定罪名。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关系
下一篇: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后又伪造信用卡的行为认定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