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来高利放贷是否可构成高利转贷罪?
一般情况下, 行为人作为借款人, 在贷款到期后, 应主动偿还, 不应拖欠。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偿还的, 借款人就应当申请延期, 获贷款人批准后可以延期偿还。但现实中, 有的借款人利用贷款人清收不力的条件, 到期贷款故意不偿还而用于高利转贷他人。在这种情况下, 行为人具备本罪的构成要件, 可以构成本罪,其理由在于:
第一, 行为人不归还到期贷款,已丧失该笔贷款的合法使用权。借贷合同对贷款期限的约定是贷款人转让贷款使用权的期限条件, 因此, 只有在此期限规定的范围内,借款人才享有合法的使用权。一旦逾期, 除非贷款人同意延期, 否则借款人不具有该笔贷款的合法使用权。
第二, 行为人并非由于客观的条件不能偿还, 而是为了高利放贷而故意不予偿还。
第三, 行为人继续使用该笔贷款是实施隐瞒真相行为的结果, 到期贷款, 金融机构必然清收, 行为人继续使用该笔贷款而不予偿还, 必然要以资金不足、无偿还能力为理由, 或通过其它方法骗取贷款人同意延期, 因此, 行为人之所以能继续使用贷款是实施欺诈的结果。
综上, 我们可以看出, 行为人故意不还到期贷款, 而用于高利放贷, 虽然开始获得该笔贷款使用权时是合法的,并无转贷牟利的目的。但后续行为时已具有了转贷牟利的目的, 继续拖欠不还则是在此目的支配下的套取资金行为, 到期后的贷款则应认定为套取的资金。因此, 可以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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