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是指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
借新还旧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借款人贷款到期后直接在A银行取得新贷款归还其所欠A银行的旧贷款;二是借款人贷款到期后从A银行取得新贷款用于归还所欠B银行的旧贷款;三是X企业取得贷款转给Y企业还旧贷款借新贷款,Y企业又将贷款转给Z企业还旧贷款借新贷款,Z企业再转回X企业;四是从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企业等高息拆借资金提前几日归还贷款,再用银行贷款归还拆借资金。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骗取贷款”的人普遍资信程度较差,贷款到期后要么无力偿还本息,要么想继续使用贷款。银行或贷款人都有可能会提出借新还旧的要求,在“借新”的贷款审查中,往往会继续使用或沿用第一次骗取贷款时所使用的虚假材料。那么,这时的骗贷数额应如何计算呢?是按第一次骗贷的数额计算,还是按借新还旧的多次贷款中数额最大的一次计算,抑或将多次贷款额累加计算?
笔者认为,第二种方案更为合适。这是因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我们考虑是否给予刑罚以及刑罚轻重的重要指标。而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借新还旧”是当下商业银行为调低不良贷款率,完善担保和弱化贷款风险的一种普遍操作手法。虽然“借新还旧”也在业界存在争议,认为其很可能会产生更大的贷款风险。但至今为止,相关法规并未有禁止“借新还旧”的规定,因此,我们现在还不能说借新还旧危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对于银行来说,贷款人多次的“借新还旧”,实质上其所使用的贷款基本上并未发生变化,只是延长了使用时间而已,社会危害性并未有更大的加深。如果累加计算,势必有违刑法的罪责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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