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信用卡诈骗罪领刑受罚
法制网河南频道讯 唐某到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钱,看到他人取过钱忘记取出的银行卡时心生贪念,并快速操作,分三次从该卡中取走现金6500元。2013年1月1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唐某,男,今年53岁,江苏省丰县某村农民,案发前在许昌某锻造有限公司(下称锻造公司)打工。2012年9月17日6时52分许,锻造公司员工崔某到公司大门口附近许昌某银行的ATM自动取款机上,用自己的银行卡取过500元钱后回公司上班. 7时1分许,唐某到该取款机上取钱时插不进自己的银行卡,仔细查看后发现取款机里面插有一张他人取过钱尚未退出的银行卡,且取款机显示屏上面正在显示该卡的余额为6510余元,唐某顿生贪念,迅速摁下取款机上面的“继续”键、“取款”键、“2500元”键……并先后三次(第三次取款1500元)从该银行卡上取出现金6500元。随后,唐某将该银行卡取出装进自己口袋里,回到车间上班。
崔某取款10多分钟后,他的手机又先后接到银行三条支取现金共6500元的短信通知,崔某疑惑不解准备打电话询问银行时,却找不到自己的银行卡。猛然想到自己取了钱忘记取出银行卡,这些钱是被别人取走后,崔某急忙跑到取款机前寻找自己的银行卡,一直没有找到,也未看到取款的人。他打电话咨询银行并接受银行的建议,立即打电话向许昌县警方报了案。
后警方调取并查看案发时段银行的监控录像资料,发现唐某取完钱后走回了锻造公司,遂围绕锻造公司员工展开侦查,并让崔某和锻造公司保安等人员辨认银行监控录像资料,最终锁定了疑犯唐某。2012年9月28日上午,正在车间上班的唐某被抓获归案。经审讯,唐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后唐某将6500元赃款及崔某的银行卡退还崔某。崔某要求不再追究唐某的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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