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对其从轻处罚
近日,江苏省响水县法院对一起合伙隐瞒酒驾,并意图骗取交通事故理赔款的两名被告人作出判决,以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因晚上吃饭时饮酒与妻子发生争吵,后其驾驶其所有的苏JXXXX号轿车行驶至响水县灌河大桥桥上时,撞到前方同向赵某某驾驶的半挂大货车。事发后,朱某某弃车离开现场,赵某某拨打110报警。被告人朱某某明知其酒后驾车造成自己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应赔偿,为了得到交通事故理赔款即指使被告人马某某顶替其驾车的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即至响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称事发时是其驾车的,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公司陈述车是其驾驶的。后两被告人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公司,以车辆是马某某驾驶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该公司按保险条款赔偿车辆朱某某修理费用人民币93990元。因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怀疑并及时报案而未能得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朱某某、马某某犯保险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马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某、马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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