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资讯 > 常见问题 >
 
通过合同诈骗所得的收益是否会构成洗钱罪?
来源: 互联网     更新时间: 2013-03-17   

通过合同诈骗所得的收益不构成洗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把洗钱罪的金钱来源范围限制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种犯罪行为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中。此范围以外的方式获取的财物不会构成洗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金融凭证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区别
下一篇: 合同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的区别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