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从诈骗方法和对象上可以加以区分。但当一行为表面上同时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时,如何定罪处罚呢?
比如,行为人以伪造的银行存单作抵押,通过签订借款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有人认为,上述情形同时触犯了金融凭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形态,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对行为人应当从一重处断。但有人认为,行为人虽以伪造的存单作抵押,但是行为人指向的对象并非存单上的金额,而是贷款的金额。金融凭证诈骗罪中使用伪造的银行结算凭证,应限制在直接使用的范围内,即直接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兑现其项下的款项的行为,而不包括使用假金融凭证作为担保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
笔者认为,上述情形没有触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罪名。采用伪造存单的方法进行诈骗,只能讲其手段行为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而不能说是触犯了金融凭证诈骗罪。采用伪造存单作抵押的方法进行贷款诈骗,行为人指向的对象是贷款金额,而不是金融凭证上的金额。从实践中看,一般而言,存单上的金额与贷款金额是不一致的,存单上的金额往往大于贷款金额。上述情形是否同时符合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笔者认为,上述情形同时符合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即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合同诈骗罪触犯的是一般法,贷款诈骗罪触犯的特别法(贷款合同是一种特别的合同,贷款放弃罪骗取的是金融机构的钱款;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普通合同,骗取的是一般公众与单位的钱款)。当行为人采用虚假担保的形式,通过签订贷款合同骗取金融机构的钱款时,这种情形就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虽然这种情形形式上也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按照处理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应以特别法定罪处罚。
所以,上述情形符合法条竞合(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法条竞合)及牵连犯(手段行为触犯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关系。故上述情形应在贷款诈骗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从一重处断。从法定刑的比较中可以得出结论,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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