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为目的,交付财物构成诈骗犯罪既遂的一个重要条件。
交付财物,是指受害人基于自己的主观的处分意思,将财产交付给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应当指出,行为人的欺骗与被害人的信以为真的自愿交付财物是紧密联系的。行为人所实施的欺诈行为与交付财物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实施了欺诈,也得到了财物,但事实上,对方并没有受到欺骗,交付财物是出于其他原因,则行为人的行为不能构成诈骗罪既遂。
受害人“自愿”交付财物,是诈骗犯罪与其他财产犯罪区别的重要界限。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财产犯罪,财产的转移,是由行为人秘密或强行取得,直接违背了财物所有人、管理人的意愿。而诈骗犯罪,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受骗者陷入了事实认识错误,交付财物仿佛是“自愿”的。
如果行为人对他人实施欺诈行为,但他人并没有受骗,其骗局很快被识破,行为人没有取得希望得到的财物,则行为人的行为不能构成诈骗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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