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贷款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
10月10日,北京最大银行骗贷案终审宣判,华鼎担保公司董事长胡毅因贷款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北京农商行商务中心区支行行长田军因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20年,另外16名涉案者则被分别判处3年至1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资深信托人士刘擎表示,许多骗贷案件极其隐蔽,有的甚至最终伪装成为经营亏损、破产从而赖掉债务。除此之外,信托业里如信托贷款也存在类似的现象,但目前的监管却近乎空白。
自查形同虚设
法院查明,2007年12月至2009年2月,胡毅和妻子李京晶以华鼎担保公司的名义,从农商行大郊亭支行、十八里店支行共骗取贷款255笔,4.47亿余元;从十八里店支行骗取小企业贷款45笔,2.61亿余元,共计7.08亿余元,共造成经济损失3.6亿余元。
该案的最初暴露出于偶然。交行个人金融部员工赵某准备贷款买车时,却无意间从银行征信系统查到自己在北京农商行十八里店支行莫名出现一笔200万元的二手房贷款。作为“银行内部人士”,赵某瞬间推测出了前因后果,随即找农商行房地产授信部投诉。巧合的是,一名建行职工卫某准备贷款买房时,发现自己也在农商行被房贷,随即投诉并报警。
这两位“被房贷的银行内部人士”,不但投诉到农商行总行,还直接把此事捅到北京市银监局。农商行总行随即派检查组到商务中心区支行,让该行“自查”。但胡毅通过向卫某赔偿25万元的方式成功使后者撤案。
不过,在为应付检查补齐贷款材料的过程中,他手下员工常浩在虚构的买房人中,竟然发现了自己大舅哥的名字。加班结束后,胡毅找借口将其开除。不过,常浩竟拿着偷偷复印的假按揭材料向胡毅索要200万元,口出威胁称“2个小时内拿不到,向公安机关举报”。最后,胡毅以170万元了结了此事。
终于,“自查”在胡毅的收买策略下,安然过关,但北京农商行总行仍下发通知,要求十八里店支行不得再为华鼎担保公司办理房贷业务。
“有些情况下,监管机构会采取银行自查的方式核实违规情况,但需要强调的是,银行自查不是监管机构了解情况的基础条件,最后掌握的涉案情况也未必是从自查的银行方面得来。”一位接近监管机构的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
在一条生财之路被堵之后,胡毅找到商务中心区支行授信审批部原副经理张嘉、十八里店支行原副行长史振勇一起商量对策。张嘉提出,可以做小企业贷款。
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胡毅等人利用45家公司的名义,虚构公司需要流动资金等借口,采取互相担保的方式,从北京农商行十八里店支行骗取贷款45笔,金额2.61亿余元。
2009年2月27日,李京晶为支取空壳公司一笔小企业贷款,前往农商行某营业部办理信贷卡。细心的银行柜员发现,这家成立一年有余的贷款企业,公章竟然没有蘸过印泥,于是报警。李京晶被抓后,这起惊天大案终于浮出水面。
监管亡羊补牢
事实上,胡毅骗贷的方法简单而拙劣,主要是通过假的二手房买卖双方的资料向银行申请贷款。这一骗术的屡屡得逞,反映了某些商业银行信贷部门内部审批程序的疏漏。
“商业银行的房屋按揭贷款审批有严格的业务流程,其中的面签环节要求放贷员必须与房屋买卖双方见面,查实之后才可放贷。”一位银行业内部人士表示。
但涉案的农商行管理人员以督促下级银行开展房贷业务为名,一再催促银行尽快向胡毅放贷,所以华鼎公司的按揭业务竟然可以做到免面签,甚至还派银行员工上门提供“房贷服务”,数亿虚假贷款的发放畅行无阻。
“从去年开始,银监会已经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措施,今后这种情况不太可能再发生。”上述接近监管机构人士表示,“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来说明现在监管的严格程度,银行的柜员不能利用职权为自己办理业务,即使一个小小的便利仅涉及到几元钱且未发生后果,但一经查实,该柜员也会被开除。”
关于银行自查,该人士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要求银行自查,金额巨大的时候,监管部门会直接介入。”
对于银行此类案件的惩罚方式,上述接近监管机构人士表示,“一般来说分为两种,一种是建议处罚涉事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适用于未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经济损失的违规现象。但如遇北京农商行这类金额特别巨大、影响恶劣的骗贷类案件,监管部门一般采取‘追责体制’,最少向上‘追责两级机构’,并实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并行的方式。”
信托骗贷
骗贷不仅发生在银行,在信托等金融机构也存在。比如发放信托贷款给本来就不符合要求的房地产、矿产企业、高估甚至伪造抵押物价值,伪造政府回函批复等。
“监管部门对待银行和信托类的投诉案件有点区别对待,通常银行方面出了问题,当地银监局会先要求银行进行自查,但被查的分支机构通常会采取捂盖子的方式隐瞒真相。但关于信托的相关案件,监管部门对于机构的处罚有些避重就轻,也许是因为信托业在中国的金融定位不是很明确的原因吧。”某股份制银行总行副行长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
从今年6月的吉林信托1.5亿骗贷案到今年8月的安信信托(600816)12亿金磊地产项目涉险提前清盘,均体现信托类金融风险的增加。
作为信托公司来说,如果项目没有相应的抵押担保,后期一旦出现风险,“最坏的情形就是房地产企业在耗用完资金后,项目烂尾,资金无法回笼,信托公司只能自掏腰包进行刚性兑付。虽然信托公司完全可以按照商业原则宣布项目失败,毕竟没有法律规定明确信托公司必须兑付。但是为了继续经营和品牌,信托公司一般会选择自认倒霉,作为投资人来说,一旦信托宣布项目失败,在没有保本收益的情况下,则意味着投资失败。”刘擎表示。
刘擎同时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司法机关对信托公司的相关案件也应按照银行骗贷案处理,主要涉及的刑事罪名有合同诈骗和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而且一般会是单位和自然人均有刑责。但目前我国法律对此类经济犯罪的刑罚较轻,与骗贷、违法发放贷款给国家和公民财产带来的损失相比,犯罪的成本过低,这是立法机关应进行完善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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